A. 可以將戶口遷到父母名下的房產上去么
根據《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版遷移:
(一)父母權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二)未婚子女、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齡限制。
第六十九條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戶口遷移手續: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申請人或遷入人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B. 一人戶口簽到房子里,其子女可以落戶嗎
可以的,以投靠父母的方式:
(只要滿足以下任意一條即可)
1、 父母親一方回或雙方具有答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下同)。屬隨繼父母入戶的,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C. 我是否可以把戶口遷到我父母的房產名下,要走什麼程序,需要辦些什麼東西
是的,你到當地的派出所開相應的證明就可以辦理了,很方便的,記的去的時候帶上以前的戶口,還有最好能帶上復印件,現在辦理好多事情都需要復印件,這樣可以避免你跑冤枉路
D. 同城,已婚子女戶口可以遷入房名在父母名下的房產嗎
已婚子女戶口遷入是不可能遷加在父母名下的房產證上的::
已婚子女戶口遷入,最多就是遷入在父母的戶口本上。因為要遷加在父母的房產證上是需要辦理房產證加名。
這是兩個辦理機構,辦理戶口遷入與房產證加名是沒有關聯的。
戶口遷入是在安安派出所辦理,房產加名是要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是兩個概念。
E. 已婚子女不能遷戶口到父母房產下怎麼辦
已婚子女在以下情況下,戶口可以投靠父母:一是離婚,二是父母年紀大需要人照顧,三是確實已經搬到父母一起居住。四是從別一個城市調到父母城市工作。
1、審批條件 :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2、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4.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適用於廣東省內遷入人員)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件、證明的,提交手續完備的《佛山市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5.遷入集體戶的提交該集體戶單位同意接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5)子女戶口簽到父母房子擴展閱讀: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父母《結婚證》。
3、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5、五城區、市(縣)內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6、子女有隨遷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居民戶口簿》、子女關系證明。
F. 如何把有房的成年子女戶口遷移到父母的房子里
當事人想遷移戶籍,需要本人或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派出所審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落戶遷入的准遷證。
當事人或者戶主憑准遷證和以上證件材料,回到當事人目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後,當事人或戶主再回到落戶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G. 父母是農村戶口子女可以把戶口遷到父母城鎮的房產上么
父母是農村戶口,子女是可以把戶口遷到父母城鎮的房子房產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