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死亡後債務由直系親屬承擔嗎
死亡後如果直系親屬不對遺產進行繼承,可以不承擔債務,但其配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償還部分債務。
一、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B. 孩子死亡後,父母用償還他生前的債務嗎
1、孩子是成年人的話,且與父母分戶,父母無義務還孩子債務。
2、孩子專成年,與屬父母一切生活,生前債務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父母應還孩子債務。
3、孩子未成年,如欠債務超過了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可以拒絕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4、孩子未成年,如欠債務沒有超過了民事行為能力,父母應還孩子債務。
C. 父母親過世後債務 是由子女償還嗎
父母親過世後債務 是由子女償還嗎
其
遺產
可以
用於
償還債務
D. 夫妻一方去世,逝者生前有債務,另一方需要償還嗎其子女要承擔償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夫妻有共同償還的義務,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償還義務。如是個人債務可先用其遺產償還,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償還。如果子女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話,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其的債務,沒有繼承的話,是可以不償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4)死者的債務子女和父母還擴展閱讀:
一、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糾紛,首要的是確定債務的性質。
不同性質的債務決定了不同的清償主體和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范圍,這對於債權人實現權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死者生前所欠家庭共同債務。死者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外,其他家庭成員仍應以家庭共同財產和各自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所欠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承擔清償責任外,死者的配偶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其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個人債務。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死者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糾紛的常見法律問題。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問題。
在出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債務(此處僅指其個人債務)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行為得以免除的是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並不能產生消滅死者生前債務的法律後果。
換言之,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只是使債權人暫時失去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主體而已,債權依舊存在。但我國目前法律對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無明文規定。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於行使的,應參照上述法律規定處理,只要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即可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E. 兒女去世後,子債父還的債務問題依舊成立嗎
對於人們來說,一旦牽扯到自身的利益,那就是頂天的大事,債務糾紛是人們正常感情相處的一大阻礙,有些感情深厚的人際關系就因為扯上了錢財,而變得各奔東西。可見這是很嚴重的事情。那麼都說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那麼當子女去世後,他的父母親有必要替他償還債務嗎,這一系列的債務問題還成立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校園貸款是具有高利貸性質。有些不法分子將目標對准高校,利用高校學生的經濟來源簡單,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費,且有些學生具有攀比心理和社會認知能力較差,防範心理弱的劣勢,進行短期、小額的貸款活動,從表面上看這種借貸是“薄利多銷”,但實際上不法分子獲得的利率是銀行的20-30倍,肆意賺取學生的錢。所以大家一定不要發生在校園借貸的事情,很容易被騙。
F. 父母身亡之後,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父母欠款
陝西方強律師事務所:這個應該卻別對待,可以參考如下法規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 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G. 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人死之後夫妻的共同債務要償還,其他的情況償還也是償還繼承的錢,超過繼承數額無需償還。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7)死者的債務子女和父母還擴展閱讀:
債務要分幾類情況:
一是高利貸欠的債,超出國家規定的那一部分,不用還。
二是做擔保人的,擔保人不在了,子女不用還了。
三是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遺產的,也不用償還。
四是脫離父子關系切經過法律公正的,債務也不用償還。
一般父母,子女欠的不會由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財產,發現被繼承的人又債務,這個時候需要償還,但是也是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償還。舉個例子,繼承了30萬,發現欠了40萬,也只用還30萬。
繼承遺產時,債務也要同時承擔,但只會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負擔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就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H. 死亡人父母,子女都還在,子女和死亡人都有債務,子女先動用了部分遺產來還清自己的債務,有什麼後果
1.已經被挪用的遺產,算在子女繼承的份額里,如果已經用光了自己份額,就沒有遺產繼承;侵犯到別人的份額要賠償。
2.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要承擔債務。無論是否已經花完,都按份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