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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隱瞞子女的罪行

發布時間:2021-03-12 10:46:20

⑴ 中國法律中,若父親犯罪,兒子知情不報案為其掩護,是不是有罪行為

其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⑵ 父親有隱瞞犯罪所得罪孩子能通過政審嗎

犯罪記錄是不可能隱瞞得了的,公安機關會查您三代的犯罪記錄,所以,政審不是你自己不說你父親不說就可以通過的,案底就是案底,無法消除,所以在犯罪的時候,要好好考慮清楚,三代是否還想通過政審。

⑶ 父母犯罪對子女有影響嗎

當然會有影響,心裡陰影和精神打擊先不說,就說父母坐牢後,子女比農村的留守兒童還要苦,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⑷ 父母看子女隱私是否犯罪

僅供參考:

http://www.2000888.com/www/wenhuaqikan/0913/baohu0905/006-2.htm

......

法律對未成年人亦享有隱私權的強調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兒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毀棄子女的信件等。盡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亦有隱私,亦有其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記、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經遭受過的侮辱、經歷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才更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他們的父母加以關心和愛護,尊重他們的隱私權,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未成年人自己,現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

⑸ 父母偷看成年子女的合法信件構成犯罪嗎

這種法官根本就不會按犯罪來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見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隱匿」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隱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的行為;「毀棄」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毀、燒毀、扔棄等,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非法開拆」,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是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
父母拆了子女的信能造成嚴重後果嗎?頂多算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就算民事官司都沒法打,也不怎麼會有律師願意幫你打。
樓主還是洗洗睡吧

⑹ 如果一個人的家長有過犯罪記錄 對他的子女會不會有影響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犯罪記錄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在徵兵的時候,會對應徵人員家庭成員進行審查,在應聘務員時也會進行審查。

依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問題的言論,撰寫、編著、製作、發表、出版、傳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音像製品,編造或者傳播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受過處罰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

(三)組織、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六)與國(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組織或者人員聯系,政治上可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

(九)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6)父母隱瞞子女的罪行擴展閱讀: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刑滿釋放人員正式而嚴格的職業(行為)控制:

有會計、拍賣師、導游,更有甚者鎖具修理工、保安、保險營銷員、中介服務人員;對於一部分特殊的犯罪種類在一定時期內連護照簽發都不允許,更讓人難受的是其子女在銀行或公務員、部隊等入職政審時也會受影響。

雖然以上職業均會受影響,但需要區分以下情況:

犯罪記錄、刑事處罰、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有區別的,犯罪記錄包括經公安立案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最輕不起訴或者法院有罪判決兩種情況,不管最終是否判決刑罰,均屬於有犯罪記錄;

而刑事處罰必須是法院判決有罪並有處罰內容的,排除了法院判決有罪但免於處罰的情況;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僅要求有刑事處罰,還需要是故意性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就屬於過失性犯罪,其在部分崗位要求上是滿足要求的。

再如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記錄,其申請資質並不會受到影響。





⑺ 聖經說父母犯罪子女不承擔責任

聖經(申命記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⑻ 子女犯罪,父母包庇,並不告知與其子女結婚對象,犯法嗎,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應該是父母犯了包庇罪,也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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