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②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③ 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情形:
(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如果有以下情形那繼父母與繼子女就形成撫養關系。
④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⑤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
目前,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生活多長時間,撫養關系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就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理論而言,在我國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制,采約定財產制的比較少。在大多數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親生父或母承擔了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教育費用,則繼母(夫)也應當認為是承擔了繼子女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可以說,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會與其建立撫養關系。
如此解釋,法律就等於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就「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而言,也沒有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意思,而是將共同生活等同於撫養照料。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些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間並沒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開交,故很難用共同生活的標准來認定撫養關系的形成。
⑥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求解
關於抄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⑦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問題
你與繼父之間具有贍養關系。如形成撫養關系就無法與繼父終止關系。現在的家產應有你的分額。
⑧ 對於已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嗎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⑨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什麼條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條件如下:
(1)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3)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
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