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處理
婚後'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而且有證據,離婚時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產財。不能分。
❷ 房產看法: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 離婚時算誰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考慮到小剛與小麗婚姻存續時間並不長,且小剛向法庭出示了買房情況說明確認了小剛父母買房登記在小剛名下是為了提高小剛的生活水平,以及小剛能夠提供銀行流水單、購房合同等購房材料,法院認定該房產是父母對小剛的贈予,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
婚後父母支付購房款所購房屋,離婚時怎麼辦?律師提醒:
有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的歸屬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顯然這條司法解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2十二條有相沖突的地方,這也是社會輿論最為關注的地方。第2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不過,相抵觸的部分必然要以司法解釋(三)為准。
這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這樣考慮的:司法解釋(二)中的條文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如今房價飆高的社會生活里,很多年輕人購買房屋必須有父母的支持,而許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婚姻和生活幾乎是傾盡畢生的積蓄來買房子。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或不願明確出資性質。這樣,如何合理界定父母內心真意是否有贈與子女一方的意圖,則只能通過出資過程中的外觀行為加以判斷。
而根據我國對不動產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司法解釋(三)就採取了將房屋產權登記者與父母贈與對象勾連的原則。即當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時,對該行為所反映的父母真實意願最合理的解釋就為父母是想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一方。
一方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房屋,分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價款的情況。父母如為子女全款購買房屋且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歸受贈子女所有。
司法實踐中,在存在「閃婚閃離」的離婚糾紛中,法院一般按照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而若涉及到結婚年限長的離婚糾紛案件,由於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法院執行力的問題,很多補償類的錢款在被補償一方是難以全部收到的,所以在判決房產的歸屬問題時,法院也會多考慮婚內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和離婚後的各自生活需要。較高人民法院在解釋《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條文時也提到過,在條文中出現的「可以」,就是給法官判案時的靈活性,有利於法院針對具體案件的情況,保護婦女、兒童等在案件中處於弱勢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❸ 新民法關於雙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
應該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各分一半產權。
❹ 婚後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專子女的贈與,該屬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