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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曾與子女財產公證書

發布時間:2021-03-11 16:58:26

㈠ 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否需要公證

父母將房產贈予子女是不需要公證。贈與之後,不可以無條件收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贈與不需要公證,但經過公證贈與不可撤銷。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 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贈與任意撤銷的限制: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父母將房產贈予子女之後,是不可以無條件收回的。

(1)父母曾與子女財產公證書擴展閱讀: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贈與財產的返還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義務的免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㈡ 父母財產公證子女夫妻要到場簽字

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的人,如果對自己財產做公證,只需要本人簽字,
公證處
確認即可。

㈢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公證書是長期有效

房產贈予兩人和房產證只有一個名字,兩者並不沖突,不會影響公證書的效力

㈣ 請問子女與父母的財產公證

可以辦理財產公證,相當於贈予

㈤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要公證嗎

贈與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贈與財產給與公證的法律程序。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贈與人和受贈人應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贈與合同簽訂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辦理贈與書、受贈書公證的,分別由贈與人、受贈人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贈與書、受贈書簽訂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如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也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房屋公證後可以對抗第三人,房屋公證或者是遺產公證,都是為了對抗第三人的,因為公證後的法律效力最高。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贈與房產公證。

㈥ 老人和子女財產分配 寫協議或是公正

分家協議書
協議方:
父:XXX ,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住址:xxx(以下簡稱甲方)
母:XXX ,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住址:xxx(以下簡稱乙方)
子:XXX ,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住址:xxx(以下簡稱丙方)
女:XXX,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住址:xxx(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人:XXX(最好請兩位,一位是兄弟倆前輩,一位是兄弟倆小區領導。律師更好)
經過全家人協商,在xxx見證下,簽訂分家協議如下:
一、坐落在XX區XX小區住房(其他XXX、XXX等內容),歸xxx所有;
二、坐落在XX區XX小區住房 (其他XXX、XXX等內容),歸xxx所有;
三、(子女將來對父母的贍養方式。其他內容可以繼續四、五......等)
本協議甲乙簽字後即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x份,簽字方人手一份,中間人一份。
簽協議人:甲方(簽字指印)乙方 (簽字指印)丙、丁...... (簽字指印)中間人(簽字指印)
簽協議書日期xx年xx月xx日

註:
1、家人的分家協議不需要公證(當然,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好。但公證需要花錢的);
2、父母子女(不含孫輩、兒媳、女婿)有多少人都要參加簽字,未成年人可以由父母(監護人)代簽;
3、分家所涉及財產等內容越詳細越好;
4、涉及數字用大寫。

㈦ 父母贈與夫妻一方財產公證流程

父母贈與夫妻一方財產公證流程
(1)、申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受理的公證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3)、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審查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要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4)、出證:
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出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製作、發送公證書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出具公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㈧ 父母健在、部分兒女想做財產公證可以嗎

  1. 父母健在,父母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不是遺產,兒女也談不上繼承,所以不可以到公證處辦專理公證。

  2. 針對父屬母去世後財產的分割問題,可以由父母立書面遺囑確定,書面遺囑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㈨ 父母和子女財產公證嗎

這個如果有必要可以公證的
本身公證就是希望在大家同意的情況下
對於財產的一種約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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