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生子女意外傷亡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償嗎
這個可以明確告訴你來:你可以自申請(這是你的權力),但政府肯定不管(沒有這個義務)。
說點有用的:
1、對於獨生子女意外傷亡造成家庭困難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救濟,民政部門可以視情況不給或給予一定的困難補助。
2、對於獨生子女意外傷亡且不再生育現無子女的家庭,國家計生部門規定,在夫婦年滿60周歲後(部分地區為50周歲)給予獎勵扶助或特殊扶助,標准為不低於每人每年600元(大部分地區高於此標准)。
3、獨生子女意外傷亡且不再申請再生育的育齡夫婦(子女傷亡時母親不滿49周歲),可根據本省政策,享受一次性補助,一般為1000-5000元不等。
4、對於部分有條件的縣市,計生部門(包括計生協)根據本地情況對獨生子女意外傷亡的家庭給予救助。這個就沒有統一性的規定了。
2. 獨生子女死亡政府補貼。
獨生子女死亡,對於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在16周歲之前死亡,是可以發給一次性補助的,16周歲以後死亡,就沒有任何補助了,
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3000元/人;
獨生子女死亡補助5000元/人。
申請材料: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六)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的證明;
(七)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死亡的證明;
(六)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2)獨生子女死亡補助5000元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3. 獨生子女的父母死了有沒有補貼
為確保救助金真正抄用於需要救助的計劃生育家庭,各市嚴格按《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確定救助對象,主要為: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傷殘,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傷殘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家庭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計劃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標准各地不等,各種情況不等,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金一般在5000—10000元,其它情況視困難程度而定。救助金發放的形式,有的市、縣採取一次性發放的辦法,有的則是按年或按月給予補助。
4. 五十歲獨生子去世,能當時就拿補貼嗎
一、2018獨生子女死亡傷殘補貼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3000元/人;
獨生子女死亡補助5000元/人。
獨生子女死亡,對於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在16周歲之前死亡,是可以發給一次性補助的,16周歲以後死亡,就沒有任何補助了,
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5. 關於獨生子女死亡國家有五千元補貼是否屬實
要問當地的民政局
6. 獨生子女18死亡有補助
有的,國家規定有特別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標准也不盡相同,主要跟經濟發展水平有關。
一、國家自2008年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殘扶助制度。
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滿49周歲,夫妻雙方都可以領取特別扶助金,並於2012年提高了特別扶助金標准。各地也結合實際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關懷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通知》,從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社會關懷等方面加大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自2014年起,將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特別扶助金。各地標准也不盡相同,以廣東省為例,其標准高於國家標准。
1、提高特別扶助金標准:
自2014年起,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別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800元,獨生子女傷殘的家庭,特別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500元,並根據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增長情況,按規定實行特別扶助標准動態調整,所需經費按《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資金來源由省和市、縣財政承擔。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特別扶助金標准。
2、完善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養老扶助制度:
(一)優先安置進公益性養老機構。年齡在60周歲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鎮戶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優先安置在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養老,或通過購買服務為其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年滿60周歲的農村戶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老人,可申請五保供養,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安排入住農村敬老院。
(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參保繳交費補貼。
(三)以政府購買方式由社區中心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提供扶助服務。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選擇居家養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務。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四)申請低收入居民社會援助時,享受的各項扶助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對生活貧困、住房困難的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優先給予安排;對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收養子女。
(七)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喪葬服務補貼。
(八)通過「生育關懷基金」等形式,給予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精神慰藉費和生活補助。
7. 獨生子女死亡後父母可以領多少補貼...
你好,親這個我沒有聽過有這樣的補貼呢,只是一般如果獨生子女意外不在了,父母還是可以再生一胎這樣的,具體是不是有補貼,要咨詢一下當地的相關部門
8. 獨生子女死亡補助費19年還有沒有。
因從2016年1月起國家全面放開二孩生育,故2016之後出生的孩子一律不再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2016年之前出生的孩子,如果父母確實不願再生可以予以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 ★雙方為農業戶口的父母,可以憑獨生子女光榮證每月領取不低於20元的補助,直至孩子滿16周歲停止發放。 ★孩子考上本科後給予一定補助,父母滿50周歲之後可以向當地計生辦申請每年領取960元錢的補助。 ★父母50周歲之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不予農合補貼代繳,滿50周歲之後無論是否辦理光榮證均享受農合補貼代繳政策。
9. 上海獨生子女死亡補貼問題
你理解錯了
有關參考資料: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的通知
滬人口委〔2006〕42號
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現將《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
(三)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
(四)其獨生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三條(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死亡;
(三)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
第四條(補助標准)
符合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的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符合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的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的公民,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六)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的證明;
(七)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第六條(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的公民,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死亡的證明;
(六)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第七條(申領程序)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的公民,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表和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委託辦理)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申領。委託辦理時,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申請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材料留存)
辦理機關應當留存申請人提供的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的原件,以及其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證明的復印件;其他申請材料若非本市機構出具的,辦理機關應當留存該材料的復印件。
當事人委託他人申領的,辦理機關還應當留存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委託書原件。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