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婚後配偶是否有權享受分配住房待遇
首先要確定的是你戶口所在地;第二,要明確你所說的「政府」修房,是哪裡的「政專府」,你老公戶口所在地屬,還是你娘家所在地?第三,直接到前面第二項所說的「政府」所在地政府咨詢,因為關於你們是否享受這個政策,是「政府」修房的所在地是否發布有相關的政策。請參考。
Ⅱ 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可以生三胎嗎
現在來是全面實行二孩政源策,一方獨生子女,不是生育三孩的條件。需要當事人事先到女方戶籍所在計生辦,咨詢辦理三孩子女准生證。
取得三孩准生證,才可以生育三孩子女。
例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Ⅲ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要兩個孩子嗎
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如北京市的就如下: 第十七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另其它地方(大多數)的又有如下規定: 1.農村頭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後可生第二胎; 2.領養的(原來不可生育,後經治療康復),可生第二胎;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雙方離婚後,可各自再生育; 當然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以上中的某條,是可以生第二胎的。 您如果不放心,可以打電話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如160信息台可以幫您解決生活中的所有問題,有些地方的114查號台也可以為民排優解難的。
Ⅳ 怎麼才算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可以 生育二胎
這個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意思就是 你是 獨生子女,你的 老婆或 老公也是獨生子女。
Ⅳ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如果都是獨生子女,壓力肯定會很大,唯一的辦法是現在好好掙錢,多存一點錢,以後遇到事的時候用。
Ⅵ 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子女是什麼意思
夫妻兩個人,妻子是獨生子女,丈夫是獨生子女。他們只生了一個孩子
Ⅶ 獨生子女按照兩人算,會把將來的配偶考慮進去嗎
現在國家已經提倡生二胎了。可能就是因為獨生子女以後養孩子養老的壓力太大吧,像現在獨生子女得養4個老人,和兩個小孩生活壓力是非常大的。
Ⅷ 夫妻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生一胎有啥優惠政策
馬上就沒了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回不再發放《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Ⅸ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幾個孩子啊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個子女。
2,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規定。
3,以北京市規定為例,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求包括: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十)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二十八周歲。
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