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產給子女,遺囑怎麼寫
如房產所有權歸父母所有,父母對於房產有處分權,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具體房產,無需子女同意。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准,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准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准。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相關法律法規: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有效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⑵ 父母想將房產留給子女怎麼立遺囑
房產遺囑書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縣XXX小區XXX號。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我和我的後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一、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傢具共有XX件,其中 (註:別的財產)
二、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後,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後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並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後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後妻XXX所有, (註:寫明個別財產)。
二、我的財產在我死後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2.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分別由後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遺囑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一、改變遺囑觀念。
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後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樹立權利意識。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願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三、及時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願、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
四、注意選擇方式。
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
五、內容合法完善。
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准確,書寫或列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訂立遺囑後,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願的法律行為,老人在立遺囑後,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個為准。
⑶ 父母還在想把財產繼承給子女怎麼寫有效
可以由父母親自書寫遺囑:(自書遺囑)
涉及父母共同財產的,需父母共同同意做出意思表示。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埋並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具迅液亂備這些條件,內容合法有效的話,那麼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注意,自書遺囑必須自願情形下書寫。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遺囑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或者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畝檔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
應該立遺囑人自己書寫,最好有該人的筆跡留存為證。
而且還需要注意的是,生前所立的遺囑中的財產已經表明哪些份額歸屬於哪些子女的,這些約定都是在父母去世後才能生效的,即父母生前立有遺囑,但生前對遺囑內容里涉及的財產做其他處理的,也是有權處理,視為對遺囑內容的變更或撤銷。
⑷ 父母想把身後的財產留給倆女兒,遺囑怎麼寫
遺囑的形式抄有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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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錄音遺囑,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錄音形式做出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立遺囑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之後,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⑸ 父母私下寫遺囑將房產繼承給兒子(其他子女並不知情),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有意識的情況下立的遺囑是有效的。如房產所有權歸父母所有,父母對於房產有處分權,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具體房產,無需子女同意。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父母寫給子女的遺屬擴展閱讀
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
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⑹ 父母的房子留給獨生子女遺囑怎樣寫
1.首部。(1)標題。寫復明「遺囑」或者「制××××遺囑」。(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2.正文。(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因為是房屋繼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證一下。
⑺ 父母的遺囑只給兒子,那女兒還能繼承嗎
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走的話,父母把遺囑留給了兒子,上面也寫著兒子的名字,而沒有寫女兒的名字,那麼女兒是不能繼承父母的遺囑的,除非兒子放棄父母的遺囑,經過雙方討論後簽了協議,法律生效,女兒才能夠繼承父母的遺囑,否則不能繼承。如果女兒強行要遺囑的話,可能還會面臨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⑻ 父母寫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中其中一個有效嗎
有效。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8)父母寫給子女的遺屬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⑼ 父母想把房孑立遺屬給自已的某個子女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嗎
不需要的,父母有權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