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有什麼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北京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㈡ 有獨生子女證,政府都給了哪些優惠政策
有關獨生子女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類獎勵政策: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優待。
2、企業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3、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退休後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扶政策。
5、高考、中考加分政策。
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具體優惠獎勵政策也略有不同,具體可以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㈢ 獨生子女證有什麼政策
獨生子女證的獎勵優待
1、自領取《獨生子女證》起,直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可以領取由夫妻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5—20元不等。
2、對有《獨生子女證》的農村家庭,可以在利益分配時增加1人份的收益,比如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土地補償費等。
3、對有《獨生子女證》的農村家庭,在劃分宅基地、幫助解決生產就業問題時,給予照顧。
4、在實際條件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對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子女在上學、就醫方面給予補助。比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可以減免學雜費。
5、有《獨生子女證》家庭的父母在退休後,自規定領取退休金之月起,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增發退休金,由原單位發放。
6、根據各地政府、單位及居(村)委會的實際規定享受其它獎勵優待。
(3)獨生子女光榮證有什麼優惠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㈣ 領取了獨生子女優待證有什麼優待
獨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四至八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三)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五十三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劃分宅基地、享受集體福利、接受扶貧、培訓等方面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先照顧。 第五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 (二)一方是職工,另一方是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村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個體工商業者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承擔; (四)離開原單位並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有接收單位 第五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夫妻,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並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獎勵外,再給予二百元以上的獎勵。 第五十七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父母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第五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十九條 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優惠待遇後再生育的,由有關單位停止其享受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待遇所得。 夫妻因獨生子女傷病致殘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條件再生育的,再婚後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條件再生育的,因曾患不孕症收養一個子女後又生育的,由發證單位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各項優惠待遇。
㈤ 獨生子女,父母都有什麼優惠政策
國家優惠政策:農村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家庭,夫妻雙專方年滿屬60周歲後,每人每月享受政府獎勵扶助養老金50元。根據《條例》相關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此基礎上,可以在養老保險、醫療服務、產假時間等方面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和純生兒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錄(聘)用、安排村鎮企業工作,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