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根據《婚姻來法》第七條
婚後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擴展閱讀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餘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協商,並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但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Ⅱ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無論該出資行為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出資可以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無論該出資行為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所有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該出資可以認定為對子女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共同共有。律贏惠-互聯網法律服務平台-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
Ⅲ 如何認定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房屋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後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從債務承擔方式的角度考慮,當事人婚後購房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銀行的債務。既然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不動產的產權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Ⅳ 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買房是不是共同購房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專產權登記在屬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