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2年算獨生子女嗎
92年出生的子女,只要父母雙親只生一個子或女都是獨生子女,他們的父母和孩子都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對於離異的父母,只要父母一方未生二胎,還是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
2. 92年農村計劃生育證可作為獨生子女證嗎92年農村放環結扎的證的計劃
農村計劃生育證以及農村放環結扎的證的計劃生育證是不可以作為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證就是單獨的證件證明只有生育一個孩子,跟相關計劃生育證,結扎是沒有關系的。
3. 我在92年己領了獨生子女證了,到現在從未領過補貼,是否要到60歲才可以領取。
在孩子14以前有,自己退休後或者男60女55後也有
4. 我兒子是92年出生,沒有領獨生子女證,現在想補辦,能補辦在那補辦
到月底30日之前,還可以補辦獨生子女證;
在你居住的社區就可以補辦。。。。。。。
5. 92年計劃生育政策的內容是什麼急!急!急!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給你參考一下: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次修正)(1992)時間:2006-2-812:42:43有180位讀者讀過此文來源:國家統計局[標注](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19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章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把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各級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各自承擔的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區)、鄉(鎮)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是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街道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管理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鄉(鎮)屬下的管理區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落實本管理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組織,應組織教育群眾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章節]第二章生育節制
第七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八條城鎮人口(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第一個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不孕,經縣(區)以上醫院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在礦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第九條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必須本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統籌安排,並列出名單,報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條凡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應在四周年以上。
第十一條夫妻中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按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女方屬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或合同制幹部的,按城鎮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四條嚴禁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實行全省統一的生育證管理制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人口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育齡夫妻申請,按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及本條例的生育規定,把人口出生計劃指標具體落實到人,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與育齡夫妻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推行優生、優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確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章節]第三章節育措施
第十七條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應採取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結扎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證明夫妻雙方均不宜採取結扎措施的育齡夫妻,經鄉(鎮)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所證明不宜上宮內節育器的育齡婦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的育齡夫妻,可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十八條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後七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七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二十一日。
(四)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三個月以上的,休息四十二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節育手術費用的開支:享受公費醫療的在公費醫療費中開支;享受勞保醫療的在勞保醫療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合同工、臨時工由僱工單位支付;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在當地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幹部、職工的農村配偶在探親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由該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結扎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規定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手術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
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技術小組鑒定,確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後,指定醫院治療,醫療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因節育手術並發症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職工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治療節育手術並發症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及省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定期組織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者,不得獨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嚴禁非醫務人員或個體行醫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章節]第四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公安、工商、建設、勞動、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檢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三)查驗計劃生育證明;
(四)檢查、督促節育措施的落實;
(五)記錄生育、節育情況並通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戶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督促採取節育措施並建立聯系制度;
(三)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四)登記外出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節育情況。
第二十四條凡本省外出的育齡流動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外省流入人員須持有其戶籍所在地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員在現居住地生育的,須持有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
育齡流動人員應到現居住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登記驗證手續後,有關部門、單位和業主方可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車輛駕駛執照、購買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賃經營、招聘僱用等。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流動人員在一地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為再次受到處理。
[章節]第五章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日。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凡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幹部、職工,另一方是農民的,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城鎮待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在就醫、分配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二十八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的除外)。無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年老喪失勞動力時,按《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已採取結扎措施的純生二女戶,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時予以優先;興建房屋時優先解決宅基地;結合扶貧工作積極扶持其發展生產。積極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逐步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戶老有所養等問題。
第三十條農村婦女與城鎮居民、國家幹部、職工結婚的,其戶口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女方戶口留在原居住地的,在當地領取生育證,所生子女隨母入戶。純生二女的夫妻可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上述人員與所在村的農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一條對完成人口計劃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章節]第六章限制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計劃外生育者,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分別不予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招工、招干、轉干、評選先進,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幹部、職工還應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村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鄉(鎮)上年勞動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干、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戶口不得「農轉非」,不得享受其它集體福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夠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至三年。
(四)已婚夫妻未達晚育年齡無生育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年。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劃外生育費由被徵收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被徵收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用於計劃生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出賣親生子女、遺棄、拐賣嬰幼兒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收繳工具,屬於部、職工的,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屬個體行醫的,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開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藏匿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情況的;
(三)擅自作胎兒性別鑒定的;
(四)醫務人員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擅自施行節育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
(五)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六)醫務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或出具假結扎手術證明及其它計劃生育證明,尚未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四)非醫務人員為育齡婦女摘取宮內節育器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五)偽造、變造、盜賣計劃生育證明、公章的;
(六)有第三十四條(六)項行為,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六條應落實節育措施,經教育仍不落實的,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或所在單位可以預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節育保證金,並責令限期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拒交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當地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可採取暫扣營業執照、車輛駕駛執照、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對流動人員,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暫扣的證件待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或繳款後發還。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工單位和業主,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未辦理登記驗證手續的流動人員人數,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屢教不改的,有關部門還應責令停工、停業檢查。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個人簽訂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可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條款之一。
第三十九條對虛報瞞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有關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責任。突破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指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參加當年的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或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執行徵收或罰款決定的,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的機關可在決定生效之日起,按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章節]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對過去違反計劃生育已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
[章節]附錄:本條例引用的法律、法規有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條款: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條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條第二款基本喪失勞動力、無贍養人、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農村老年人,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列為「五保戶」,具體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6. 1992年的獨生子證需要換新證嗎
不需要,有證件就可以了
7. 你好我孩子92年出生的,一直沒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現在能辦理嗎
已開放二胎,容許你生二胎了,現在應該辦不了,可以相關部門咨詢下,看看有沒有機會辦
8. 我們是92年辦的獨生子女證到現在一分錢沒拿到
首先告訴你必須在孩子18歲以前帶有關證件手續到戶籍地社區居委會申報才能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你申報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