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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異地獨生子女落戶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1-03-09 08:27:54

㈠ 戶口遷入異地,獨生子女獎勵金退出到異地申請可以嗎

戶口遷入異地,獨生子女獎勵金退出到異地申領不可以。獨生子女獎勵金有的省市規定退休後,一次性發給上年度社平工資的三分之一。有的省市規定到了六十周歲,每年年底發給80元,打到個人的卡上,每年發放一次。所以到異地申請不可以。供你參考。

㈡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先貼一個來自於北京市公安局網站上發布的信息中需要的材料清單,後面我會說明相關的內容。
地址來源: 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WsgsInfo_36899_col1347.html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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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公安局說明的受理條件和材料清單。下面我來具體說明

關於受理條件:
父母申請的時候首先要滿足年齡和離退休這兩個條件,
其次,獨生子女 或者 非獨生子女但是其他子女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戶口 再或者 其他子女已過世的,可以申請。

另外父母兩個人必須一起提出投靠申請,如果一方已經過世,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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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批程序:
我是海淀區戶口,海淀區的投靠申請受理統一在西釣魚台中關村科技園區行政服務大廳(也就是海淀區辦護照的那個大樓)4層405房間,工作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其他城區的同志可以給自己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電話問一下具體的受理地點。

申請材料齊全,受理點受理材料以後會報給市局審批, 50個工作日內會把批準的材料返回到你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通知取材料後要求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從原籍到北京的派出所的戶口遷移手續。
其實交完材料以後自己就不用操心安心等待派出所通知就可以了,50個工作日正好是2個半月的時間。我的材料已經受理,但是還沒有批完返回來,我問了受理點的民警,說一般都沒有問題,攢rp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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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材料: 所有的復印材料都要求A4紙大小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收原件。我把我寫的模板敲在後面了,大家可以參考。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驗原件收復印件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我提交的是我和父母各自在工作單位的幹部履歷表。三個人的幹部履歷表在各自原單位A4紙復印,然後加蓋單位或者單位人事部門的公章。最後只要履歷表裡自己寫明家庭成員關系的那幾頁,但是為了保險起見還是都復印,受理處最後會把不需要的頁給挑出來還給你。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驗原件收復印件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驗原件收復印件。署有子女、子女配偶或者父母名字的購房合同、產權證都可以。還有一個說法是租房合同也可以,這個到底可不可行最好問一下轄區的受理點。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畢業後在北京工作的同學,找單位人事部門,在你的人事檔案里有一份畢業當年的派遣證。這個派遣證復印以後加蓋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這一部分海淀區要求提交的包括:
父母的結婚證--驗原件收復印件。如果已經丟失的,原籍居委會或者婚姻機關出證明,總之就是要證明父母兩個人的夫妻關系。

獨生子女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不是獨生子女的話,大概要提供其他兄弟姐妹的戶口復印件或者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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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就是這些材料了,我問了問海淀受理處的民警,說現在受理的人有,但還不是非常多,只要接收了材料一般都能批准。

我是覺得父母逐漸年老,我們這一代獨生子女很快就要成為這個社會的中流砥柱力量,以後能符合辦理政策的老人會越來越多,很難說北京市的政策會從松還是從緊,所以早點辦了也算安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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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投靠子女入戶申請書

投靠子女入戶申請書

本人:***,男,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參加工作,於20**年*月從****單位退休,戶口所在地:****,系非農業戶口。身份證號:****。

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參加工作,於200*年*月從****單位退休,戶口所在地:****,系非農業戶口。身份證號:****。

我們於19**年*月*日結婚原配夫妻。共生育一個子女。

女兒:**,女,19**年*月*日出生;工作單位:****;戶口所在地:****。非農業戶口。身份證號:****。19**年*月因高考上學,戶口轉入北京市,20**年因工作派遣,戶口轉入****集體戶,20**年*月遷入現址。

因身邊無子女,生活有困難,申請投靠女兒**入戶,以便互相照顧

申請人:

被投靠人:

20**年*月*日

聯系電話:****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㈢ 外地戶口老人投靠在上海已擁有常住戶口的獨生子女,如何辦理老人投靠子女遷戶口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須知

一、辦理所需條件

1、子(女)為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購房遷入,需常住戶口滿3年。

2、父母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辦理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2、在本市子女戶口簿、身份證。

3、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由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機關出具的關系公證。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的程序

1、父母戶口從本市島外移入島內的,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科申請,經公安分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3、經核准遷(移)入人員,憑准遷憑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移)出後,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戶籍民警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回執單。

四、辦理時限

市外戶口遷入本市,公安分局7個工作日辦結,並簽發戶口准遷證。

(3)投靠異地獨生子女落戶申請書擴展閱讀

按照《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文件精神,以下2種情況可以辦理「老人投靠」:

1、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2、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㈣ 異地父母投靠獨生子女手續簡章

父母投靠子女遷移戶口需要,
申請人至遷入地派出所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同時提交遷入地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

㈤ 孩子隨母親戶口隨遷申請報告怎麼寫

可以寫,因為這個孩子是母親的孩子,並且戶口是隨母親遷移的,特此申請,可以打一個申請報告去村委會,還要鄉鎮政府,包括派出所申請

㈥ 老人投靠獨生子女入戶申請書

你好,這是申請格式。
****,男,****年**月**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於 年 月從齊齊哈爾鐵路房內產建築段退休容,戶口所在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東山街北小區29號樓3單元501室,系非農業戶口。
身份證號:xxx
妻子:xxx,女,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參加工作,於 x年 x月從大興安嶺高級中學退休,戶口所在地:xx,系非農業戶口:xx
身份證號:xxxx
我們於 年 月 日結婚原配夫妻。共生育 個子女。 兒子: ,男,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北京市大峪中學分校;戶口所在地:。非農業戶口。身份證號:xxxxxx。 年 月因畢業分配到北京市育園高中,戶口轉入(集體戶口),年 月 日遷入現址 。
因身邊無子女,生活有困難,申請投靠兒子、女兒入戶,以便互相照顧。
申請人:xxx
x年x 月 x日
聯系電話:xxxx

㈦ 牽外地戶口證明怎麼寫

可以遷入子女的戶口,或父母的戶口,親戚的不可以。
1、先回本市,到你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事務中心辦理投靠子女的本市居住證。
(申領《本市居住證》所需材料)
1、《人員居住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4、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5、本市街道、鎮(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投靠子女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居住證的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對退休人員來說,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證工作。

2、居住證滿3年後,你舅舅戶口就可以落戶遷回上海。屆時,將原來上海戶口遷出證明(原派出所)、外地退休證明、女兒獨生子女證明、本次外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申請書、上海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遷入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可以享受醫療保險. 《上海市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戶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及《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公安機關和本市居民在進行戶口登記、辦理戶口遷移及申請、簽發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時,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本市范圍內的水域以船舶為家的船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船民戶口。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的戶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進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員的戶口管理按照本市關於外來流動人員、藍印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隊營區內居住有非現役軍人的,該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設有集體戶口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按照以常住地登記為主的原則進行戶口登記。本市居民有兩個以上合法固定住處的,只能在其中一處進行常住戶口登記,並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如實填寫。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出生、收養的戶口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一方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計劃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應當憑有關證明申報出生登記;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無法取得衛生部門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四)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申報戶口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等有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本人《居民身份證》。
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應當持合法有效的證件,向安置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

第十條 本市居民擬出國、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單位指定專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出國、出境不滿一年的,戶口登記機關不予注銷戶口。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滬定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勞動教養的,有關執行機關在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同時,應當通知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憑監獄或者勞動教養管理單位簽發的有關證明,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後十五天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或者鄰居持本市醫院、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證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後一個月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衛生防疫部門或者國外、境外的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鑒定證明,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注銷其戶口。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撤銷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經公安部門查實已失蹤兩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其家屬申請注銷戶口。對重新出現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一)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有特殊情況的,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正在羈押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二)戶口登記年齡與實際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經調查屬實的,可以更改年齡;
(三)本人提出申請,並有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貫應當隨父填寫。因行政區劃調整、父母離婚、再婚以及被收養的,由戶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請,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籍貫;
(五)由家庭戶戶主或者集體戶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可以更改戶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請,憑醫療機構等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可以更改性別;
(七)申請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的,由申請人或者戶主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婚姻狀況證明或者工作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等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更改手續。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應當經戶口登記機關初審,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第(七)項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由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審核後直接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居民戶口簿》以戶為單位發放。
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單身獨居的可單獨立為一戶。
家庭戶戶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賃人或者其指定的戶內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擔任。
原戶主死亡或者失蹤的,新戶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或者由該戶內的成年人商議確定。
家庭戶成員具備分居條件且無家庭矛盾的,經戶主書面同意,由該戶內的成年人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分戶。
共同居住一處,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且無家庭矛盾的,由雙方戶主提出申請,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並戶。

第十六條 有居住條件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集體戶口。戶主由該單位指定的專人擔任。

第十七條 非農業戶口的遷移理由正當,手續完備,並持有合法證明,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准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農業戶口在同一鄉、鎮內的遷移,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跨鄉鎮的農業戶口遷移,應當經戶口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戶口移(遷)出的,應當由移(遷)出人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移(遷)出手續;申請戶口移(遷)入的,應當由移(遷)入人本人到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移(遷)入手續,並應當事先徵得移(遷)入戶戶主的書面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全戶遷移的應當由戶主辦理。

第十九條 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第二十條 戶口移(遷)入的,應當經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當場審核,對符合移(遷)入條件的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移(遷)入條件的,在《戶口遷移證》備注欄內註明未移(遷)入原因,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恢復戶口。

第二十一條 更改戶主、分戶、並戶等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及戶口遷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單位和居民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戶口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滿16周歲的本市居民,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
本市居民應當在其《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證。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並申請補領新證。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自報失之日起3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戶主提交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聯合簽名的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戶口遷移證》的遷移人,應當及時到發證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戶口遷移證》有效期屆滿3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憑本人書面申請及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未報入證明,經原發證部門審核批,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持證人遺失《准予遷入證明》的,應當及時到簽發單位報失。有效期屆滿4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在簽發之日6個月內憑本人書面申請,經原發證部門審核批准,按原內容予以補發。
《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已超過有效期而未報戶口的,憑原證到原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按原證內容予換發。但《准予遷入證明》超過有效期6個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換發,應當重新辦理落戶申請。

第二十六條 戶籍證明只限於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除外)使用。
要求開具「戶籍證明」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如出具。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應的戶口管理強制措施:
(一)當事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戶口遷移判決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二)因一方擅自將另一方的戶口遷移或者使另一方法進行正常的戶口遷移,被遷移人或者遷移人向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三)戶口遷移人或者家庭成員或者委託代理人在遷移戶口時隱瞞真實情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通過不正當手續申報戶口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在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後,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共同居住的,其戶口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書面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五)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經審批同意由外省市來滬落戶、國外(境外)回滬定居人員,家庭成員不讓其恢復戶口的,予以強制恢復戶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戶或並戶將嚴重侵犯戶內人員合法權益,丑具備分戶、並戶條件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解無效,予以強制分、並戶;
(七)因失蹤、死亡應當注銷戶口,經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後拒絕執行的,予以強制注銷;
(八)因出國、出境一年以上未歸而應當注銷戶口,經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拒不執行的,予以強制注銷;
(九)對其他不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行為,採取相應的戶口管理強制措施。
前款第(一)項的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憑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第(二)項至第(九)項的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核後執行,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條 戶口登記機關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強制執行決定後,7日內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辦理相應的強制手續。對拒不交出《居民戶口簿》的,另給予簽發同一戶號的《居民戶口簿》,並在備注欄中寫明「續戶」。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並依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費,收費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戶內利害關系人不服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發的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㈧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申請書

戶口遷移申請書格式(一般在辦理戶口遷移是派出所會有專門的相關表格等。)

一、稱謂:一般寫入戶地派出所名稱

引語:申請的意圖,扼要敘述本申請書目的

三、正文:圍繞遷移規定條件進行敘述,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介紹家庭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入戶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住房情況、實際居住情況等)。

2、提出遷移戶口的理由或原因。

3、遷移戶口要求,一般指將何人由何處遷至何址。

四、結束語

五、落款(本人簽名及日期)

注意:申請書一般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請,沒有被投靠人的也可由遷移人提出申請。

範文如下: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歲,戶籍為地區XX路XX號。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投靠父母戶口,須搬離該處。現本人將投靠父母戶口在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並於XXXX年X月X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貴轄區XX路XX號的本,人戶口遷移到XX區XX路XX號XXXX小區XX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

(8)投靠異地獨生子女落戶申請書擴展閱讀: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

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

㈨ 獨生子女戶口遷回娘家申請書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請書
XXX派出所:
本人姓名: 女,生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戶口性質。
配偶基本情況:姓名:女,生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戶口性質。
子女基本情況:
父親基本情況:
母親基本情況:
父母婚後只生育了我一人,並辦理了獨生子女證,我因婚嫁遷入XX市。現為了照顧父母的飲食起居生活等原因,根據XX市現在戶籍管理規定,符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遷入條件。特申請本人XX、配偶XX及子女XX的戶口從XX遷來XX隨父母落戶。
請公安機關批准。

申請人:
時間:

㈩ 如何辦理父母投靠在京獨生子女入戶

需要滿足父母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才可以辦理父母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對符合本市老年人投靠子女入戶條件且被投靠子女系獨生子女的,由分縣局審批即可辦理入戶)。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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