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親欠醫葯費沒有償還能力,法院能執行子女財產嗎
父子在社會關系中是存在的,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自然人,也就是不存在關系,父親所欠債務法院不能執行子女的相關財產。
2. 父母在子女成年後有不有義務承擔子女的醫療費用
這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不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很多人喜歡作「無意義的灌水」來換取提問者的採納,我個人觀點如下:
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承擔醫葯費的義務。
如果你想通過所謂的法律條文來要求父母承擔後續醫療費,可能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煩。
善意提醒:如果你的父母遺棄你,你也活不到今天。你父母有能力支付後續醫療費用的話,一定會支持的;倘若沒有能力,你毫無辦法。
3. 子女不履行父母的醫葯費 老年人該如何維權
兒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女付給贍養費等專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屬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4. 子女是否應該平攤父母醫葯費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這一點上,男女是平等的。
所以,你和你哥應該平分你父母版的醫葯費。當然,權這是在你父母本身無能力支付的前提下。
此外,你父母如果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你哥的話,你是得不到的。但你不能因沒有繼承到財產就不贍養你父母。
以上都是法律規定,如果你不願意承擔的話就讓他們去走法律程序,你也未必就會輸,多半還是調解為主。
既然你父母重男輕女,那你可以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你就對你父母說:「老話說得好,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我現在是夫家的人,我的錢都是我老公的。家有長子不挑大樑,難道還要我這個女兒來做主嗎?」
5. 父母生病了子女不出醫葯費要坐牢嗎
如果父母告兒女 當然要坐牢
6. 孩子生病了父母有一方不支付醫葯費可以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綜上,僅僅拒不支付醫葯費不能構成遺棄罪。
7. 如果父母得病,子女不給錢治病會怎麼樣要付相關法律責任嗎
百善孝為先。不孝順父母的人豬狗不如!
父母可起訴不孝子女,追索贍養費及醫葯費,情節嚴重的,犯遺棄罪。
8. 父親生病死了欠醫葯費妻子有義務償還
1、各人債務由各人負責償還。子女沒有代替父母償還個人債務的法律義務。父母也沒有代替子女償還個人債務的法律義務。
2、但對於子女來說,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而名下擁有大量財產的。父母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為父母轉移的財產,法院經調查屬實的,可以判決轉移財產無效,並以該財產強制償還。
9. 老人可以向子女追討2年前的醫葯費嗎
父母養育了子女,子女贍養父母是應該的。
10. 父母得病住院,子女中到底誰應該付醫療費女兒一方也應該拿嗎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要拿的。
《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可以分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兩方面,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
一般來說,父母在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其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對其進行撫養,但是,該子女成年後如果有經濟能力,仍然對其父母有贍養義務。
(10)父母拖欠子女醫葯費擴展閱讀:
子女對老人贍養費的數額:
由於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費的給付標准,各地法院對贍養費的給付標准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採用以下三種給付標准,即當地最低生活費標准,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或者法官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自由裁量確定。筆者認為:給付贍養費是為了使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老有所養,在生活無憂的情況下安度晚年。
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水平給付贍養費不能滿足老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不利於老人的健康長壽;而法官根據實際生活需要確定的主觀色彩較重,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利於糾紛的公正合理解決。
因此,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採用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准。當然,如果父母有其他經濟收入的,子女實際給付的數額應為:父母生活所在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與其他經濟收入的差額部分。
另外,雖然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超出協議或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但是,筆者認為:根據給付贍養費的目的和一般社會道德觀念,在父母患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子女支付的贍養費,不足以維持父母的正常生活時,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超出判決數額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