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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農村父母土地

發布時間:2021-03-08 05:29:59

㈠ 子女可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不是繼承,成為家庭成員的時候孩子已經擁有了家庭聯產承包權,不過多個孩子的需要分家分承包地或者直接分或者父母指定給。一般承包地談不上承包經營權,也就別講繼承這了

㈡ 農村父母去世後,城市戶口的子女能繼承農村的土地嗎

農村父母去世後,城市戶口的子女是可以繼承農村的土地的,只要土地還在承包期限內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2)子女繼承農村父母土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㈢ 進城的子女還有資格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屋及土地嗎

一、繼來承法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自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屬於遺產范圍子女應當繼承。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當然也就不屬於遺產范圍,所以不能繼承;但土地的使用權,如符合上述二規定的,發包方也是要收回的;如不屬於上述情況,可繼續使用。

㈣ 父母去逝後在農村的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嗎

一般不可以,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
但是有的村規民約規定戶口隨父母的農村子女可以繼承使用權,但出嫁的和戶口遷出的還沒有聽說過可以繼承的,具體如何看當地實際如何操作

㈤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㈥ 請問城鎮戶口的子女如何才有資格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

如果是耕地,來繼承不了,源如果是房產、樹木等一些不動產是可以繼承的!!!!為什麼說耕地不能繼承的呢?因為我們國家規定是土地是國家的,公民只有使用權,然而耕地跟宅基地不同,耕地在當時人去世以後,作為村一級的政權就有權利收回土地,進行另行分配。舉個例子,每個村每年都有生老病死。死去的人土地收回來,分給那些增加人口的家庭,比如說新生兒、娶媳婦、等等,這是一個常識!耕地是任何人都沒有繼承權的!!只要人去世,或者戶口遷出等等,土地都要收回,如果耕地都能繼承,你可以想想是個什麼後果?從建國到現在死去多少人?而這些人的後代如果繼承土地的話我們國家還有土地嗎?全是私人財產了。包括我們父母這一代恐怕也沒有土地種,更何況我們????。反之,宅基地作為財產是可以依法進行繼承的!

㈦ 父母死亡後,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回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答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㈧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來看具體情況
一、《源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㈨ 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嗎

你的問題是抄城鎮戶口的子襲女如何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這不是很明顯嗎?子女的戶口已經城鎮化過了,也就是已經放棄務農進程打工了,即使過幾年再回到農村也不可能轉為農村戶口了,在我國只有一次機會轉化戶口,而且一般是由低向高轉化,不會允許個人在戶口問題上來回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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