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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獨生子女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8 09:09:19

㈠ 浙江省計生最新政策

應該不能,以下是浙江省人口條例關於再生育的條件,請參照以下條款,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㈡ 浙江省獨生子女父母到60歲政府有什麼福利待遇

按規定獨生子女父母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

㈢ 浙江省獨生子女父母辦理社保有什麼優惠政策,父母雙方是66年的,還來得及辦理嗎

首先說明社保沒有任何優惠,社保不分貧富貴賤、身份高低一律一視同仁。如果想辦社保男方年齡還湊合,繳費15年64歲退休。女性的年齡社保不會接受了。

㈣ 浙江溫州辦獨生子女證有什麼優惠政策

不同地區,不同待遇,根據所在地的經濟而定。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㈤ 浙江有沒有限制7.1停辦獨生子女證

目前國家衛計委對於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最後期限,全國並沒有統一的要求,不會這么早取消,具體請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1、2016新政後,國家明確取消獨生子女證的辦理,對於2016年政策出台之前辦理的獨生子女證還是可以根據當地政策正常享受補貼。
2、按照規定,該證在子女18周歲之內皆可辦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仍然可以辦理。而2016年1月1日後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將不再給予辦證。
3、辦理須准備如下資料: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本市辦理的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雙方當事人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以及第一個子女的入戶證明;雙方單位(無業人員及農民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4、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需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村、居)核實後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需本人填寫,不得代替。
2)、《申請書》一式三份,由夫妻雙方單位(戶口所在地村、居)分別蓋章後,送女方戶籍街鄉計生辦,符合條件的,為其填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將申請書交雙方單位、街鄉計生辦各保存一份。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街鄉統一編號並加蓋街、鄉計生辦的公章。

㈥ 浙江省是否有退休後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償政策

詳細問問你們社區居委會。我們這里是退休以後可以多拿工資的5%

㈦ 浙江省城鎮獨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計劃生育條例上好像講的也不是很清楚,這是條例第五章關於獎勵與保障部分,摘下來供你參考: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四十條 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四十三條 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取消其他優惠措施。 第四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本條例有關優惠待遇外,並可給予必要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㈧ 浙江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什麼福利獎勵

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的好處,主要還是看父母所在單位的效益好不好,國家規定的是: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由單位和社區執行,有條件的可每月享受幾十快的津貼,退休後可一次性領取3500元的獨生子女養老補貼,如果獨生子女父母有單位,就可以在單位領每月津貼和退休補貼,如果沒單位的,在到了退休年齡後,去所在社區領取退休補貼(事先應該在社區有登記),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就打當地的計生辦電話咨詢。這個答案是我們這邊計生辦的回答。因該都是一樣的。

相關政策: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3、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4、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改制企業的職工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按標准計提到子女14周歲。職工實行社會就業的,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企業人員,在2003年4月1日後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根據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准增發補貼,按15年計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後企業逐年發放。破產、關門走人企業所提補貼經協調可一次性發放到個人。上列費用經審核後一次性提取納入改製成本。 5、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6、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項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後,可以享受第5項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7、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地按本地規定落實。流動人口從業人員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無用人單位,屬於跨省的流動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無用人單位,屬於省內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8、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9、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發放避孕葯具和孕情環情監測;(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10、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11、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需要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督促施術單位安排治療。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違反規定,拒絕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由受術者承擔,不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㈨ 浙江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注意事項: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取消其他優惠措施。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准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准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准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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