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我有單位,單位說不辦理獨生子女證, 去居委會又叫我開單位沒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證明
這是兩個問題,一是誰有權出證明?二是獨生子女獎勵由誰出?根據現行的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獨生子女政策,婚姻狀況、獨生子女狀況等等,均已社會化管理,找社區,找基層派出所,找民政部門,一般都能解決出具證明材料問題。
至於獨生子女獎勵問題,又是一個概念。按月度、按年度、獨生子女父母老年退休享受一次性補貼等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即可。
② 我是農業戶口但屬於居委會的,我們領了獨生子女證就因為屬於居委會就沒辦法享受政府的醫保補貼嗎
這個去你在的居委會咨詢,現在獨生子女還有補貼?不是鼓勵二孩了嘛
③ 獨生子女村委證明
茲 證 明
我村村民XXX同志為獨生子女,本人父母於1990年3月30日領取獨生子女證,編號是XXXXXXX。特此證明
XX省XX市XX縣XX鎮XXX村民委員會(蓋章)
2016年11月14日15:30:18
政策來歷:
980年3月到5月,中共中央書記處委託中共中央辦公廳,連續召開了5次人口座談會。
前兩次討論今後二十年和更長遠一些時間的人口政策,提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會遇到哪些問題,如何應對等。
到第四次會議時,帶有總結性質,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陳慕華,將撰寫座談會向中央書記處的報告的任務,壓到田雪原頭上。
最後一次會議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20多人出席,討論報告稿並進一步修改。
(3)獨生子女證居委會要交接函擴展閱讀:
相關法規: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將計劃生育定為基本國策,並設定了到二十世紀末把人口控制在十二億以內這個硬目標。
1982年憲法有兩處規定了計劃生育,分別是第25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④ 獨生子女證.審核證明村委證明書怎麼寫呢
獨生子女證不能由村委出。
村委能出的,只能是持證人的婚育狀況的證明。
該證明因註明持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結婚年月、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生育孩子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和目前該夫妻已落實了何種節育措施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⑤ 我領獨生子女證時,被要求寫下保證書,保證去上環,否則不發證。雖然我不願意,但還是寫了,請問這有效
領獨生子女證要求寫一個申請書,一般上面有「為了響應計劃生育號召,自願只生一個子女,決心不再生育。」夫妻雙方簽字。保證上環的這個應該不合理,但是如果你已經寫了估計也要不回來了。。。當時就應該不寫的。
⑥ 獨生子女證被居委會收了之後,政府會怎麼處理獨生子女證
可以向計劃生育委復員會提起申訴制,說明你母親的情況。他們會處理的。也可以直接向居委會反映,你父親生了第二胎但是母親卻沒有,不能剝奪她的合法權利。
我對這個問題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借鑒其他律師的看法
你可以建議母親把計劃生育證掛失了,去計生辦將計劃生育手續轉到現居住地,好在她現居住地領取計劃生育獎勵費。
⑦ 居委會怎樣開獨生子女證明
居委會可以根據居民提交的獨生子女證書或者證言等材料,出具居民目前生育一個子女等事實說明;
其次,還需要鄉鎮或縣級計生部門來出具獨生子女的正式證明。
⑧ 獨生子女證如何轉移
1、獨生子女證的概念:《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獨生子女證的功能效力:
A、是獨生子女父母對國家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承諾書。(申請書、承諾書國家存檔)
B、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的書面認可文件。(認可證書夫妻持有)
C、是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政策、優惠政策、幫扶政策的依據。獨生子女享受生育政策的依據。
D、獨生子女證是一種國家認可行為,不是單位認可行為,不是社會團體認可行為,不是地方政府認可行為,不因為居住地的改變而失去效力,不因為戶口的遷移而失去效力,在全國范圍內都有法律效力。
E、承諾書的約束力不是剛性的,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信守承諾的人也毀諾,獨生子女父母毀諾了,國家的認可文件也隨之撤銷。
3、根據獨生子女證的性質:A、特定夫妻持有,不可轉讓(與結婚證性質一樣)。B、在全國范圍有效,遷移不需換證(與結婚證性質一樣)。D、毀諾不需法定程序(與結婚證不一樣)。
所以獨生子女證是不需轉移,不可轉讓。
⑨ 辦理獨生子女證需要哪些證明
所需材料:
(一)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孩子准生證、出生證、放環證(附帶透環B超結果證明書)證件及復印件、親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二)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三)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四)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註:2019年1月1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並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9)獨生子女證居委會要交接函擴展閱讀:
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國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給予辦理。
(二)夫妻一方為外國人、華僑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為戶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領取條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戶籍地、現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辦理,但獨生子女保健費只發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雙方無法提供《收養證》的,1992年4月1日《收養法》頒布前以事實認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收養證明後,予以辦理。
(四)夫妻雙方原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可以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夫妻,再婚後未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原證件繼續有效。
(六)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在其生育或收養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在子女16周歲以內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現可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八)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收養一個子女,2016年1月1日後申請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在其生育或收養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追回已經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
(九)獨生子女年齡在1981年4月30日《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頒布時,已超過14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事實認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十)2016年1月1日以後,不再鼓勵只生育一個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後初次生育的,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⑩ 居委要我辦理獨生子女證年審,各位也要年審嗎
沒有任何地方規定獨生子女需要年審,因此居委會要你辦理獨生子女證年審是沒有道理的,所以告訴你獨生子女證不需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