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離婚,子女是否有權分配到財產
夫妻離婚涉及的財產分配問題,一般不涉及到子女,子女不會在財產分割中獲得版具體財產。
婚姻權法 第39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 第37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不管怎樣,父母離婚,子女都不會從父母共有財產中分到財產。
② 離婚後子女和財產如何分配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版若雙方對財權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③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的財產父母有權分配嗎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財產父母無權分配。
不管孩子是否成年,孩子名下的財產只能歸孩子所有,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父母的婚後共有財產。夫妻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並不復雜,其關鍵在於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於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父母離婚時候子女財產分配擴展閱讀
父母給孩子買房,是登記在孩子名下的,那就是對孩子的贈與。
房地產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贈與人自願承擔將房地產贈與對方的義務,而不享有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地產的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房地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贈與人把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地產之後,該房地產贈與合同才生效。房地產贈與合同一旦生效,贈與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贈與。
(3)房地產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地產贈與合同依法應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其次,該贈與合同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系涉外房地產贈與,還須認證);最後,房地產贈與和房地產買賣一樣,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贈與無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里的扶養是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扶養、撫養和贍養三種類型。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願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
④ 父母離婚,子女是否擁有財產分配的權利
一、父母在什麼情況下滿足離婚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父母離婚原因: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准。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父母離婚子女是否有財產分割權?
父母離婚子女是否有財產分割權?根據上文父母構成離婚原因及條件。訴至法院,法院也是判決父母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涉及不到子女對財產的分割權。所以說子女是無權參與財產分割的。
二、父母離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即可:
(一) 男女平等原則
(二) 照顧女方子女利益原則
(三)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在父母離婚時,子女是無權參與財產分割的。父母對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達不成協議的,可訴至人民法院。建議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當事人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您解決案件中出現的各種疑問。不能一意孤行,盲目的做決定。
⑤ 在父母雙方離婚時!財產分配,怎麼分有孩子的份么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與子女無關。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⑥ 父母離婚時,與子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在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和女方均有權分割,因此,這套房產登記名字為兒子和母親,那屬於母親的份額,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男方是可以要求去分割此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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