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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父母和子女的比例

發布時間:2021-03-07 01:01:14

1. 財產繼承權 父母 配偶 子女分配所佔比例

1、法律上沒有抄明文規定比率
2、只能告訴你繼承順序。配偶第一繼承權,父母、子女並列第二。如果父母已老(55以上),子女還未成年(16以下),可能分配的會稍微均勻點。
3、一般來說,配偶會分得很大一部分,只能這么說了。
4、錢也不是很多,最好和氣解決,家和萬事興。
5、祝事情早日搞定。

2. 遺產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各佔多少比例

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版活有特殊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繼承權父母和子女的比例擴展閱讀: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3. 繼承財產比例問題:子女,配偶和父母是否都為第一繼承人這些人如何分配財產各佔多少

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順序是這樣的:首先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先分出一半由配偶取得。之後剩餘的財產由子女、配偶和父母平分,有多少人就分成多少份 。

舉例來說:A有10萬元遺產,父母健在,有一個兒子。如果這10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A的父母、兒子和配偶平分,每人2萬5.

如果認定其中5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5萬元為A的個人財產,則A的配偶先獲得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2萬5,然後剩餘的7萬5000元由其父母、兒子和配偶平分。

4. 遺產份額如何繼承母親和子女什麼比例分配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5. 父母繼承兒子遺產,繼承的比例大概有多少呢。緊急!

父母繼承兒子遺產,繼承的比例大概在八分之一。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內共同所有的財產容,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子女去世,子女和其配偶所擁有的共同財產分成兩份,一份其配偶擁有,然後另外一份子女的配偶,兒女,父母三方分配。

(5)繼承權父母和子女的比例擴展閱讀:

一、遺產的分類: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產的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6. 繼承遺產配偶和子女的份額各佔多少

妻子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為全部遺產繼承人進行依法分割。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一、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6)繼承權父母和子女的比例擴展閱讀:

一、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2]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7. 第一繼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各繼承多少比例,父母算幾

配偶、子女、復父母屬於同制意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父母、子女有多少算多少,比如有三個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健在,遺產就要分成六份。但這里要區分死者的遺產和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繼承人只能繼承遺產,而不能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 繼承遺產配偶和子女的份額各佔多少

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分割之後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遺產,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位繼承,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是相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 妻子,兒女父母他們的繼承比例是多少

法定繼承參復考如下 中華人制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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