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在世 我要放棄繼承權如何辦理
1、可以放棄
2、自己寫個書面聲明,要放棄哪些繼承權,也可以找律師代擬。
3、如果想保險一點,帶上身份證去公證處公證下,比較妥當。
『貳』 父親過世,母親健在,其它子女放棄繼承,怎麼辦手續
叫你母親和你及其他孑女、寫份繼承協議即可、大體是你父親過世後、留給母親及母親的財產由你繼承、其他子女皆放棄繼承權!
『叄』 子女能不能放棄繼承父母親的遺產
父親去世,子女不放棄繼承權,母親不可以單方處理房子。
父親去世,子女和母親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房子屬於遺產,子女和母親都有權利繼承,母親不能單方處理房子。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源南昌找律師http://china.findlaw.cn/nanchang
『肆』 父母健在子女放棄繼承聲明書怎麼寫
女兒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只要寫清楚自己的真實意思,父母兄弟姐們簽字畫押就生效的。
『伍』 父母想立遺囑,若一方先去世,所有財產歸健在的一方所有,需要子女放棄繼承權,如何操作才規范有效。
以遺囑方式指定遺產繼承人即可,不需要由子女等繼承人簽定放棄繼承書面協議。如果擔心法律效力出現變化,可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陸』 長輩在世,子女是否可以聲明放棄父母名下財產,改由他人繼承
可以聲明放抄棄,不過繼承權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發生的,所以在這中間的時間間隔里,繼承人隨時可以反悔。但是是否能讓渡繼承權改由他人繼承,這個涉及的因素就非常多,建議你將事情說清楚我們再針對分析,免得說太多廢話還不一定能把情況說全。
『柒』 父母在世,其子女可以放棄遺產繼承權嗎
繼承從死亡開始
人還在就不存在繼承
『捌』 父母在世,以書面形式放棄財產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回始後,繼承人放答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此,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即發生放棄遺產的效力。
(8)父母在世子女不能放棄繼承權擴展閱讀: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玖』 父母沒有去世,我可以做放棄繼承權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
二、在父母還在世的情況下,版繼承人可以聲明放棄繼承,權但這個聲明要等父母去世後、遺產分割開始時,繼承人仍然堅持這個聲明才有效;如果到遺產開始處理前放棄人反悔的,仍然有權繼承遺產。
三、如果確實想在父母在世前讓放棄繼承的意思明確並生效,建議讓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明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立下有效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指定遺產由該子女以外的人繼承,該子女不繼承。
但這樣的遺囑到父母去世時仍然起作用的條件是:父母在作出此遺囑後,不再另外立其他內容相左的遺囑。 如果此後父母又立下遺囑指定該子女繼承,該子女仍然能繼承父母遺產。
需要說明的是:之前立的是公證遺囑,父母其後的遺囑也要公證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父母在之後又立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或是公證遺囑,按最後的遺囑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請參考: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
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