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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起訴父母年齡撫養權

發布時間:2021-03-06 20:01:06

1. 起訴孩子撫養權

對於孩子撫養權的來判決,源法院原則上,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立場出發考慮。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第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利於其爭取子女撫養權: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相對於另一方更有利的

2. 起訴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不同年齡的子女條件不同,一般從有利於子女權益角度出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要從內對有利於子女健康成容長的角度出發,在法庭上要講證據或者得到對方的認可。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撫養能力(收入、住房、經濟條件)、成長環境(有否與他人不正當關系、賭博等惡習)、健康因素(有否傳染病等)。一般情況而言,是否對子女有利均應從孩子的父母本人身上考慮,與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般沒有多大關系。

3. 孩子到什麼年齡可以起訴父親可以跟母親過

隨時可以主張變更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4. 怎樣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

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法院會考慮雙方的工作性質、工作穩定性、經濟狀況等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判決歸誰撫養,因此可以從這些方面著手。

1、雙方基本條件。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等差異可能會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較高,可以對孩子學習方面進行指導。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這一點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4)子女起訴父母年齡撫養權擴展閱讀:

總的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參考資料:撫養權-網路

5. 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子女關系不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版所以基於這些規定權,就可以看出,無論男方和女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換句話說就是父母也都有撫養教育自己子女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後,就應當真心為子女考慮,切實做好撫養教育工作。

那種危害子女身心健康,虐待甚至遺棄子女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輕微的按民事法律處理。

當夫妻離婚後小孩歸另一方撫養,但是後來發現對方撫養對於子女的成長不利,那麼可以依法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在查明有關事實後就會依法判決變更的。

無論怎麼樣?或者是父母關系是否持續?但是子女是無辜的,對於未成年人就應當予於保護,應當從他們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長方面考慮,哪一方撫養對於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那麼就應當判歸哪一方撫養。

這樣是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而不是以離婚之後父母的意願而考慮的。

所以,發現對方無法撫養孩子,完全可以打官司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6. 請問子女撫養權起訴程序

起訴子女撫養權程序:

其一,孩子若10歲以上,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其次,若孩子沒有滿10周歲,需要根據離婚是協議還是法院判以及距離起訴時間已經多長決定;

第三,要收集之前撫養權歸屬方未盡監護義務的證據;

第四,寫訴狀,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綜上所述,婚姻雙方在離婚後對於子女撫養權有異議的,有需要變更的請求的,應該及時向法院進行起訴撫養權。這其中需要一定條件而且需要遵循法律上的起訴子女撫養權程序。具體流程就是准備上訴所需要的材料,書寫上訴狀遞交法院,申請調解最後判決。

起訴材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個被告2份,)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6、提供被告基本信息。

(6)子女起訴父母年齡撫養權擴展閱讀

起訴撫養權滿足的條件

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變更子女撫養權法定理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起訴撫養權的前提是雙方得離婚。

1、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小孩的撫養權,但最終法院會不會把孩子判決給你,要看你們雙方撫養孩子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法院處理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2、起訴前要考慮好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方案,很多時候雙方為了撫養孩子會在財產方面做些讓步。

7. 子女的年齡會影響撫養權的判決嗎

子女的年齡會影響到撫養權的判決。離婚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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