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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做父母監護

發布時間:2020-11-28 08:20:29

『壹』 子女對父母的監護從多大歲數開始

無此說法!成年人除非是精神病人,否則一般不需要監護。不存在父母到回了一定年紀即答由子女監護的說法~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貳』 子女超過18歲 父母還有監護權和撫養權嗎

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獨立生活,則父母仍有監護和撫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叄』 關於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

1.從法律層面來復解釋,制父母沒有權利限制子女人身自由,更不允許強迫子女為自己勞動。
2.父母也沒有義務為子女勞動,但提供衣食住行,為孩子教育付出金錢是應盡的義務。
3.子女為家庭勞動不是必需的。
4.談法律傷感情,談感情傷錢。
5.父母不是靠限制子女的行為來約束他們,而是靠從出生到成年平時一點一滴教育中感化他們,讓他們自願被約束。
6.子女付出勞動也是源於自願。靠父母平時給子女做榜樣,來誘導他們。
7。可以用金錢獎勵和處罰,來約束子女。比如考試全班第一,獎勵500元並由他們自由支配,未進全班前十名,無獎勵。洗碗獎勵1元,打掃衛生獎勵2元,做錯事罰款10圓,等等等等來刺激子女參加家庭勞動。

『肆』 我國婚姻法規定,一般父母對周歲未滿的子女有監護權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是有監護權的,並且有撫養的義務。

『伍』 父母怎樣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

一、抄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不得虐待、遺棄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三、父母應當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得吸煙、酗酒。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經常教育孩子不得打架斗毆、偷竊、賭博,不得收看黃色、淫穢讀物和網路有害信息,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主動配合學校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五、父母不得允許或脅迫未成年人結婚。 六、發現子女組織、參與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或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犯罪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發世

『陸』 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版定,父權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柒』 家長須知:誰是孩子的監護人

」 用現代漢語解讀這里表述的「家長或監護人」: 「或」意即「或者」,現代漢語解釋為「用在敘述句里,表示選擇關系」。 [1]也就是說,《大綱》中「家長」與「監護人」是互斥的,「家長」並不包括在「監護人」之中,「監護人」也不是「家長」; 現代漢語對「家長」的解釋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2]這個解釋用一個「其他」是將父母首先認定為「監護人」,「其他監護人」則是指父母以外的作為孩子監護人的人。如此看來《大綱》中的「家長」指的是誰就費解了。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監護,在我國所有法律中的表述都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為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而《大綱》「家長或監護人」的表述給人的錯覺是家長並不是孩子的監護人。不客氣地說,無論什麼原因,作為我國家庭教育指導的綱領性文件,是犯了一個不該犯的常識性錯誤! 在我們國家,許多做了父母的人對「監護人」的認識是模糊的,甚至很陌生。監護是民法中的一項制度,就是為那些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設立保護人,承擔監護任務的就是監護人。哪些人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呢?我國的《民法通則》針對不同情況規定了三種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也就是說,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如果孩子被別人收養了,養父母就是孩子的監護人,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第二種情形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按《民法通則》規定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系密切並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 第三種情形是,沒有上述兩類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有這樣一個案例:張先生和孫女士有一個男孩,由於兩人忙於工作,孩子由爺爺奶奶照顧。孩子1歲的時候,張先生因病去世,孫女士悲痛萬分。為了給自己找個精神寄託,也為了告慰死去的丈夫,孫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邊由自己撫養教育,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張先生父母的堅決反對。他們的理由是兒子是獨生子,孩子是張家惟一的血脈,而且一直由他們照顧。兒媳婦還年輕,將來可能再婚,也擔心孩子跟著媽媽受委屈。孫女士多次與他們協商都遭到了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矛盾,張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許孫女士與孩子見面。無奈,孫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孩子交由自己撫養教育。 法院認為,孫女士作為孩子的母親,在孩子父親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就成為孩子惟一的法定監護人,擁有對孩子的監護權。孩子的爺爺奶奶雖然疼愛自己的孫子,但在孩子母親健在並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是不能取得對孩子監護權的。他們拒絕把孩子交給孩子的母親撫養教育,是侵犯了孫女士對孩子的監護權。最終判決將孩子交由孫女士監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是法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家庭是祖孫三代一起生活,爺爺奶奶照顧孩子多一些,但監護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當決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爺爺奶奶發生分歧時,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決定權,而爺爺奶奶不能以長者的權威剝奪孩子父母的權利。只有當孩子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爺爺奶奶才能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 《民法通則》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我覺得,依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是做父母的底線。

『捌』 父母離婚後孩子判給男方,女方是監護人嗎

父母離婚後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也就是監護權並不因為這夫妻關系的解散就正式終止,假使孩子的撫養權是歸屬了母親,那麼父親仍然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母親沒有資格在父親正常盡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去剝奪孩子父親的監護權。監護人和撫養人之間的關系其實並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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