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的的財產寫了遺囑還需要幾個子女簽字嗎
立遺囑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遺囑一般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需要見證專人(含代書人)的,見證人也必須簽字。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要使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和相對應的形式要件:一: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屬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二、遺囑的形式要件《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 子女給父母立遺囑,可以嗎
問:我兒子從國外留學回來後創辦了一家公司,效益很好。前不久他與公司回一女士登記結婚,答婚後不久即發現自己不幸得了肝癌,並到了晚期。顧及我和老伴的晚年生活,孩子就立了一份自書遺囑,並請公證人員對此遺囑進行了公證。該遺囑稱:「我父母為我出國留學、回國創業、成家立業,付出了全部心血,我還沒有來得及報答,就要先走了。我走後屬於我個人的全部遺產,即我的房產、公司的股份,全部歸我的父母所有。"立囑後不到半年,兒子就離開了人世。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現在因遺產問題,我又被捲入了與兒媳婦的「遺產繼承之爭」。兒媳說:「遺囑只能由老的給小的立,子女給父母立遺囑無效"
。請問,是這樣嗎?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生前將享有財產轉移給他人,接受遺產的人即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父母也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父母和子女既可是被繼承人,也可是繼承人,他們之間可以相互繼承。你兒媳關於「遺囑只能由老的給小的立,子女給父母立遺囑無效」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 父母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繼承給其中一個子女
父親(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給兒子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純蘆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做彎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嘩汪、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4. 法律規定立遺囑要不要子女簽字
一、立遺囑要不要子女簽字
老人立遺囑的時候不需要子女簽字,子女是否簽字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不同的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需要的條件也不同,但總的來說,沒有哪種類型的遺囑是需要子女簽字才能生效的。在我國遺囑的類型和有效條件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以上所列的達到條件都是有效的遺囑,但是效力強弱不同。
所以,子女是否在遺囑上簽字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子女能當遺囑見證人嗎?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於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子女屬於繼承人,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意志,因此,子女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有的人認為,遺囑中一般都是將財產分配給子女。但其實遺囑可以將遺產分配給任何一個法定繼承人,而這裡面雖然有包括遺囑人的子女,但子女卻不是唯一的。除了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實都是可以作為遺囑中的指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的內容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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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輕人立遺囑財產只留給父母和子女的問題。
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上述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述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6. 父母有經濟來源,子女立遺囑把自己名下財產全部留給下一代,法律認可嗎
只要是屬於自己名下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將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或由與繼承無利益版關聯的2人以上權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就你描述的情況來看,目前的狀況可採取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財產贈給相關的受贈人。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具體是受《憲法》中關於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的條款)。
你寫一個贈與協議,將受贈人,贈與的標寫清楚後拿到公證處公證後到財產登記的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主要是不動產或有價證券)。
7. 父母子女都在世,把房子立遺囑給親妹妹需要做遺贈聲明嗎
肯定要做遺贈申明 父母的遺產每個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利 父母想要單獨給女兒 一定要寫遺產贈予申明 不然就不可以過戶
8. 老人家立遺囑還要出具其父母死亡證明嗎
這個是不用的,如果老人立遺囑的話,只需到公證處去公證一下就可以了。
9. 父母立遺囑要子女簽字嗎子女不簽字的遺囑有效嗎
立遺囑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遺囑一般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需要見證人(含代書人)的,見證人也必須簽字。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要使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和相對應的形式要件:一: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二、遺囑的形式要件《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