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在父母不遷戶口的情況下子女可以遷戶口嗎
不可以,未成年人的戶口,不能單獨投靠,只能隨遷;
1,戶口投靠遷移,在符合戶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的前提下,還必須有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才能辦理戶口遷移;
2,在房主沒有遷移戶口的情況下,其他戶內的成員,也無法申請戶口投靠(沒有接收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⑵ 父母可以注銷子女的戶口嗎
你父母沒有權利把你戶口注銷掉。他們的做法是在犯罪的。
附上戶籍管理條例給你看看
戶籍辦理時限:工作具體時限:派出所職權范圍內戶口,凡具有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均應當場辦理;需要在轄區內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能當場辦理的,均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從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接到回函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每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的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七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審理核發戶口准遷證手續,憑證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居民身份證申、換、補領的條件:
1、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常住居民戶口屬本轄區的年滿16周歲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來本轄區定居的香港同胞、台灣同胞、澳門同胞,華僑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辦理常住戶口的同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應在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2、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辯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3、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之間和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換領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5、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退出現役後,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其原居民身份證);
6、被釋放或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申報換領新證;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起居民身份證);
職責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1、派出所職責:受理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工作
(1)對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應當場受理。辦理時由公民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承辦人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兩張(一張貼於《常表》上,一張制證用,並將照片及時掃描到人口信息系統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或「備注」一欄、《戶口簿》「登記事項」一欄中對辦證情況進行記載。保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發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重新申領時,申辦人應持補領申請和丟失證明及時向派出所報告,由公民填寫《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從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後仍未找到的,應持《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報告回執》申請補領新證。
(3)窗口民警在受理時,必須以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關鍵字進行檢索人口信息,不應使用姓名進行檢索(無證號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並認真核對住址和其他相關的信息項目),避免造成新的重號。
(4)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原則上應由本人攜帶有關證明到派出所辦理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特殊情況,可由證件申、換、補領人的直系親屬代辦,但直系親屬必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代替申領證件的當事人申請或者領取居民身份證。承辦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領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的,應在《常表》中「備注」欄註明「本人申請」,由直系親屬代辦的,註明「稱謂+姓名」記載辦證情況備查,以杜絕張冠李戴和落實經辦人責任。承辦人在受理後,不作任何記載的,出現張冠李戴情況和其他問題,由窗口經辦民警負責。
(5)各大、中專院校,人才市場、單位集體戶集中辦理證件的,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主管集體戶口的部門,開具介紹信,提供集體戶口簿、花名冊、相片由專人與派出所聯系製作居民身份證事宜。
(6)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確因急事需用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照片3張,(一張貼於《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存根上,一張貼在《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一張制證用);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7)公民證件丟失、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快件居民身份證」。如已申請辦理普通證件的,並將制證信息傳送到制證中心,一律不允許再辦理「快證」手續;如普通證件還沒有傳送到制證中心的,可以將普通證申領手續撤回後,再申請辦理製作「快證」通知書。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後,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准相片3張(一張貼於《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存根上,一張貼在《製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正聯)》上,一張制證用),並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快證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8)申請換領的,在發給新證的同時應當收繳舊證;
(9)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辦有臨時身份證的,派出所在發放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收繳其臨時居民身份證;
(10)對出國定居注銷戶口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1)對公民參軍注銷戶口的,應將其居民身份證收回後另存,待復員後,住址不變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領補領新證後,又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發證機關按廢證處理;
(13)死亡注銷戶口的同時,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檔案,當被判處刑罰或勞教時,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勞教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勞教的機關保存。釋放後,由保存機關將其身份證發還本人;
(15)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6)對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當予以收繳。
對收繳作廢的居民身份證,應將證件簽發機關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寫《居民身份證銷毀登記表》,每季度經派出所長批准後,上報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進行統一銷毀。
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辦理正常的嬰兒報出生落戶手續,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核驗以下材料:
1、《准生證》;
2、《出生醫學證明》;
對居民要求辦理的7周歲以下的非婚生育、計劃外生育的嬰兒落戶,核驗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居(職、村)委會證明;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填表報所長審批後,戶籍內勤辦理落戶手續。
死亡登記:死亡人員,家屬應持戶口本、死者身份證、經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火葬廠火化證明、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等其中一種手續辦理;公民下落不明的,憑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辦理注銷;
遷出登記、變更、更正登記:1、市區、縣(市)城區、鄉鎮范圍內和本縣(市)鄉鎮之間同類性質戶口遷移。驗核《結婚證》、戶籍證明、合法有效的關系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等辦理。
2、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
(1)新生入學遷入:派出所根據《戶口遷移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入戶。
(2)新生入學遷出:憑准考證、錄取通知書辦理。
(3)畢業返原籍遷入:驗核《戶口遷移證》、《派遣報到證》、分局簽發的《戶口准增證》辦理。
(4)畢業返原籍遷出:根據畢業分配去向辦理遷移手續,未分配的畢業生應遷回原遷出地派出所落戶,對因戶口性質變化無法落戶的,可先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
(5)改派的,憑《戶口遷移證》和《畢業生遷移戶口關系介紹信》、《改派報到證》、分局簽發的《准增證》辦理。
(6)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的,憑《戶口遷移證》和分局簽發的《准增證》及轉學、退學證明、處理決定辦理。
恢復戶口:
(1)回國入境
辦理公民回國(入境)恢復戶口,派出所核驗省公安廳批准並發給的定居通知書、公派出國人員和外出勞工人員持市縣外事辦開具的出國人員恢復戶口介紹信辦理落戶。如有全戶搬遷的,可到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局注銷戶口證明,到現駐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復員轉業(非異地安置)。憑安置證明、戶口介紹信辦理。
(3)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回原籍、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恢復戶口。
(4)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驗核法院撤銷失蹤或者死亡的法律文書恢復戶口。
分戶、立戶和並戶:驗核《結婚證》、房產證、單位證明、居委會證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其中一種證明材料辦理。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變更職業、服務處所、婚姻狀況、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別驗核單位證明、結婚或者離婚證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證明、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辦理。
「農轉城」戶口手續:派出所驗核戶籍證明和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由所長在《來焦落戶審批表》上簽字,派出所蓋章後,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報批手續。
變更姓名、年齡、民族:①、理由正當需要更改姓名,未滿18周歲的,憑學校教務處證明(已退學的憑居委會證明)和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鄉、鎮)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14歲以下,所長審批變更)。凡被派出所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不允許辦理變更。
②、更正年齡,憑監護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憑本人書面申請),驗核原始戶籍證明(出生證或原籍派出所遷移錯誤證明)和已參加工作人員檔案管理部門檔案記載情況及意見,經責任區民警填寫居民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所長審批後辦理報批手續。
③、更正民族,18周歲以下根據父母申請,18周歲以上不滿20周歲的根據本人申請、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證明,辦理報批手續,20周歲以上的,不予變更.
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資機構證明;
②、固定資產證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關證書;
④、工作調動有關手續(勞動、人事部門調令、招工表);
⑤、房產證明(四城區必須是市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或者經市房管部門簽章的購房合同);
⑥、結婚證明;
⑦、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派出所依據申報理由,驗核以上相應證明,辦理報批手續。
⑶ 子女戶口投靠父母問題
都很難辦到抄。
當事人已襲經成年了,成年的子女是很難以投靠父母的方式遷移戶口的。
不過有兩種情況還是可以的:
一、父或母成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年老體衰,且身邊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照顧,子女可以作為監護人遷移戶口,前去照顧;
二、子女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身邊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照顧,子女可以作為被監護人遷移戶口,由父或母照顧。
⑷ 獨生子女的父母戶口可以遷入子女戶口所在地嗎
現在獨生子女的父母是可以投靠子女的
一般省市現在都依據國家「三投靠」政策規定,許可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一)夫妻投靠落戶條件
夫妻投靠取消婚齡和年齡限制,凡符合依法履行結婚登記並共同居住的條件,均可申請辦理。
(二)父母投子女落戶條件
父母投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和年齡限制,可根據本人意願自願選擇。
(三)子女投父母落戶條件
子女投父母的落戶條件為未婚子女均可投奔父母落戶。
但是重點城市,尤其是國家中心城市,相對嚴格
比如北京市規定: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戶口審批工作規范》,老人投靠本市子女需符合如下條件:1、老人已符合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退休證;(兩位老人需同時申請)2、老人所有子女戶口均在北京(其他子女戶口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同時父母的戶口不與其他子女的戶口在一起的,也可以申請);3、老人或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不過,對於獨生子女父母投靠問題,國家還是根據「老有所依」原則,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只要都已經退休,父母都可以投靠子女入戶的。
獨生子女的父母投子女落戶需准備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的退休證、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無單位的由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4、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
5、住房證明;
6、子女的進京批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獨生子女需提供獨生子女證;
8、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辦理流程
1.首先子女在當地戶籍部門辦理遷入申請
2.其次父母在當地戶籍部門辦理遷出手續
3.父母子女共同到預遷入地辦理遷入具體手續問題
4.戶籍部門需逐級審批
⑸ 戶口問題(父母戶口遷入)
如果你父母是合肥戶口就很好辦了
去派出所辦個市內戶口遷移就行了
如果你父母不是合肥戶口有2種途徑
1、投靠子女遷入戶口:父親60周歲以上,母親55周歲以上;子女必須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住所。
需要:(1)申請書;(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3)《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2、購房入戶
(一)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並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下同。)的子女,在我市落戶;購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時在我市落戶。
(二)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並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在我市落戶;此戶口落戶後,不得再申請購房人父母戶口遷入。
(三)凡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並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等3人在我市落戶。此戶口落戶後,不得再申請購房人父母和子女戶口遷入。
(四)具有本市區常住戶口的居民購房遷移戶口的,可同時遷移購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戶內的子女;購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限制)需在我市落戶的,可申請遷入(含市區外遷入);戶內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遷入另一方父母。
(五)二人以上共有房,須經共有人協商一致,出具協議書,申報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親屬在我市落戶。
(六)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住房戶內戶口遷出後,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公安機關憑《房地產權證》等相關證明,辦理新房主購房遷移戶口手續。
二、上述購房戶口辦理時,購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房人申請戶口遷入報告;
(二)要求遷入人的經確認無誤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未達婚齡子女的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派出所、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四)《房地產權證》和購房發票(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契稅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由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填寫《申請戶口遷入(登記)調查情況登記表》,報派出所審核、分局審批同意後辦理。
四、此規定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但未申報戶口的,按原購房辦理戶口遷移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執行中遇有異常情況,請及時報告。
六、本通知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戶政處負責解釋。
⑹ 父母隨子女落戶問題
你好。俺覺來得和是不自是農村戶口沒有關系。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落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依法登記結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准許來濟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在濟一方系外地新遷入的,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後申請辦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獨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無業人員不受年齡限制;非獨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顧1名未婚、無業成年子女來濟投靠(在職職工按調動辦理)。
3、父母投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且在濟子女在濟有固定住所,允許其來濟投靠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你說的不詳細,俺也不是專業人士。你可以登錄「濟南公安服務在線」進行專業的在線咨詢。
⑺ 父母再婚子女戶口問題
關於再婚遷戶口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就是把結婚的對象的戶口以婚入的形式遷入,像你版爸爸權的情況遷戶口的具體步驟就是:1,你夫妻和他的對象結婚辦理結婚證;2,你的繼母在原戶籍地派出所開一個戶籍證明,一個現實表現證明;3,在你父親的戶籍地派出所找社區民警填寫《申請落戶表》,並提供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由社區民警簽字、派出所主管戶籍的領導簽字、到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戶政大隊)找主管領導簽字,完畢後到戶政大廳找內勤開戶口准遷證;4,憑准遷證到你你繼母的戶籍地派出所開戶口遷移證,回到你父親的戶籍地派出所落戶就可以了。你繼母戶口遷移只要你父親和你繼母同意就可以了,至於你是否同意都不影響你繼母的戶口遷入,也不需要你的簽字。不知道你是否能看明白?
⑻ 父母戶口可以隨子女房產遷移嗎
父母隨子女落戶遷移,在你已經買房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的。(當然,如果你買的二手房,要內注意你買的房子容名下原房東的戶口是否已經遷走)戶口的問題,你可以問你房子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窗口。
至於你父母的戶口遷到寧夏,能否享受寧夏居民社保,現在看來是不能享受的。
首先是你父母有無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其次是,這個農村養老保險好像還不能遷移,再者,農村養老金的待遇和寧夏的社保待遇是不一樣的。這些都阻礙了你享受這些養老待遇。
⑼ 父母戶口能隨子女遷嗎
可以。
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其他相關證明。
(9)父母可以問子女戶口情況嗎擴展閱讀:
1、凡老人申請來時投靠子女的,需向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未設辦證中心的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屬證件的,可經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驗核後,提供復印件)交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核。
2、凡被批准來廣州市落戶的,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戶人員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後,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再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被投靠人的戶口本,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