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范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後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託代理中,授權委託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有效期限和委託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
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系的消滅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不能代理的行為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
(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
B.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參加經濟活動,就屬於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法律就規定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親屬充當。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充當。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充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在中國,有權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當事人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後,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變更。
(2)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代理權屬於什麼代理擴展閱讀:
法定代理具有的特點:
1、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託人通過委託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C.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分為哪幾類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D. 未成年人的代理
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分配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原則上不能繼承,但是可以參照繼承法分配原回則分配答。我們分開來看,首先是男方的賠償金這部分,被撫養人包括男方的父母,以及他們的孩子,這部分錢按各自的計算標准歸各自所有,除去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的死亡賠償金則按照繼承法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也就是說父母孩子各得三分之一;女方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和男方的分配方式相同 ,父母,孩子按照給付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標准進行給付,剩餘的其他部分死亡賠償金再按繼承法進行分配。不知道這樣說你能明白不?如果不明白可以 加QQ聊,號是:1411258305
E. 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起訴父母,法定代理人如何確定
因父母的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具體說,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分別其程度,或構成濫用責任(監護權濫用),或構成侵權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F. 父母是子女的:1,法定監護人.2,法定代理人.請問哪個是正確的.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如果子女還未成年,或者說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者,那肯定是法定監護人。
但也有可能是法定代理人,只要子女委託其代理,也沒有什麼不可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且使自己的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行為能力是從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時開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內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所以,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法定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代理人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委託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規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機關、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權的人。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種。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應做到以下四個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的責任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3)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為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有關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有法法律責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託代理人的事項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G. 父母為未成年的兒子代理參加損害賠償訴訟屬於什麼代理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專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屬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由上可看出,屬於法定代理
H. 兒子已滿十八歲,父親還有代理權嗎
代理權是沒年齡限制的,兒子可以寫一個代理給他
18歲了,父親沒了監護權,不再是監護人。和代理沒關系
I. 什麼叫做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范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後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託代理中,授權委託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有效期限和委託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
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系的消滅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不能代理的行為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
(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