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的年齡是幾歲每年獎勵扶助金是多少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的年齡是60周歲,每年獎勵扶助金是按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這是省里規定標准,有的市和縣(區)另外有獎勵。
2. 獨生子女醫葯費政策怎麼樣,大家是怎麼報的
1、獨生子女的醫療保險政策優惠屬於地方性規定,各地存在差異,以江西省為例內,供參考:
(1)根據當地計生政策容第46條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准;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2、報銷時:應由監護人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含雙方戶籍在內的戶口本原件、參保人的社保卡、接診證明、收據及明細等證件及資料,在就診機構辦理出院手續時當場結算;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改版)。
3. 農村「兩新」工程獨生子女享有哪些政策
海寧市目前正在開展兩新工程,要求農民用宅基地換四種選擇。首先我們要明版確一點權宅基地是憲法賦予每個中國農民的,不是說政府想要你換就換的,這涉及到違憲的問題,所以政府強調自願原則。其次,既然是自願的,那麼你可以選擇換也可以選擇不換,政府說你不換的話禁止你翻新和重建,關於這兩個問題,我認為其一政府你提供不出翻新和重建額標准,什麼情況下你不可以翻新和重建,這個都是比較模糊的,再說了等到你成危房了,按照人道主義原則也應該給你翻新或者重建的,況且政府也拿不出不讓翻新的法律依據。
還有就是沒有哪個市長或者官會在同一個位置上坐15年的,15年後也許我們國家又會實行新的土地政策的,大家放心好了。
最後給政府一個忠告,當今社會的穩定與和諧,與農民的農者有其田是密不可分的,當初MZD革命戰爭本質上也是土地革命,也是為了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而開打的。所以請現在的當局者想清楚了,你如果再次剝奪了農民的田地,也許下次革命也就不遠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啊。
4. 目前中國獨生子女家庭數大概多少是有獨生子女的家庭多還是兩個以上孩子的家庭多
我們浙江嘉興海寧這邊大部分都是兩個,一個的挺少的,其它的不知道了
5. 丈夫與我再婚前已生育過一女孩,現這小孩已三歲我是初婚,我們都在事業單位上班 都是浙江海寧人
浙江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計劃生育法裡面沒有明確對再生育的規定,這個規定各個地區不同,但是按你們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裡面對再生育條件的規定,你們是完全符合規定的。 PS,一方再婚有孩,一方為初婚,這個在任何地區都是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所以你不用擔心被單位開除的。
6. 2014年海寧獨生子女中考還能加分嗎
獨生子女不加分的、
7. 海寧市公務員工資收入多少怎麼算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正縣級十五周年按副廳對待;副廳級二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8. 海寧的居住證怎麼辦理 有什麼條件
海寧屬於浙江,居住證辦理流程 :
(一)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領人填寫《<浙江省居住證>申領(簽注)表》(申請郵政快遞寄送證件的填寫《省內郵政快遞<浙江省居住證>申領表》),提交本人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材料齊全,出具回執。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審批。符合申領條件,生成制證數據。不符合申領條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三)制證。省公安廳製作證件;
(四)發放。受理窗口領取或郵政快遞寄送。
申請條件 :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屬於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8)海寧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章居住證
第十五條《浙江省居住證》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前款規定的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屬於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七條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到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出具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浙江省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浙江省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證件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證件使用功能恢復,
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持有人的就業、居住、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簽注。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在發證地的市區、縣(市)范圍內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和變更手續提供服務。
9. 海寧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的年齡是幾歲每年獎勵扶助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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