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父母將財產指定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怎麼辦
父母有權立遺囑處分父母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貳』 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房產指定歸子女當中的一人繼承可以嗎
可以。
一、1、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2)婚後父母制定子女單獨繼承擴展閱讀:
一、遺產的處理
1、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2、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3、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4、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叄』 父母立了遺囑,指定一人繼承,其他子女有無繼承權
其他子女無繼承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婚後父母制定子女單獨繼承擴展閱讀
遺囑訂立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肆』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4)婚後父母制定子女單獨繼承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伍』 父母共同財產可以指定給子女繼承嗎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即可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應出示被繼承財產的權利憑證(例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存摺、股權憑證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例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遺體火化銷戶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尚未注銷,需提供;
二、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
2、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應寫明其姓名;
3、被繼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寫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應寫明其死亡的時間、寫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應寫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況;
4、被繼承人總共有子女幾人,有無收養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應寫明死亡的時間、死亡時是否已婚,已婚的寫明其配偶和子女情況;
三、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需提供;
四、被繼承人生前未立公證遺囑的,其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誰繼承,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自願放棄繼承權的人在外地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須在其居住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五、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上述有關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證處申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來,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有效的委託書,代理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
『陸』 父母留下的遺產是由子女單方面繼承,還是子女夫妻共同繼承
「這門店」的所有權登記情況你沒說清,我不涉及。
我僅指「父母親」的遺產,回如果「父母親」沒有遺答囑,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親」的父母、子女,所以,對於子女可以說是「單獨繼承」,但繼承得到的遺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法定繼承,按你的思路,我的回答:單獨繼承,共同財產。
回答僅供參考,各家情況不同,建議咨詢當地專業人士。
『柒』 父母在婚後子女的繼承問題還有為自己和母親討回一個公道!
1、對於你父親的財產問題,如果你父親願意現在就將財產交給你,那是你父親自由處分自版己的財產權,是可以的。
2、如果你是想通過繼承取得你父親的財產,由於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在你父親在世期間,你是不可以通過繼承獲得財產的。
3、如果日後你父親去世,他遺產歸誰根據繼承的方式而定。
(1)如果你父親留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那麼按照其中的約定進行繼承,你們是否有權繼承取決於約定的具體內容。
(2)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你父親的配偶、子女、父母。
(3)配偶是指你父親去世時的合法配偶(辦理結婚登記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你)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二婚後一起生活的女方的兒子)。
4、由於你母親已和你父親離婚,你母親在法定繼承中不享有繼承你父親遺產的權利。並且當年你母親是自願凈身出戶的,現在也無權再去索要財產的分割。
5、對於你所說的撫養費,目前實務中對此處理有爭議,你可以自行收集證據證明你父親在你未成年期間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要求補支付你之前的撫養費。法院是否支持你的請求要看法院具體審理。
『捌』 父母留給子女的遺產,指定了繼承人,繼承人配偶有沒份額
這種遺產指定繼承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繼承人配偶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專繼承人繼承財產後屬,跟配偶協議該項財產為共同財產,則擁有了財產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玖』 如果父母指定將財產贈予或繼承於已婚子女,不包括其配偶,這時配偶是否有反駁和要求的權力。
如果父母指定將財產贈予或繼承於已婚子女,不包括其配偶,這內時配偶是沒有反駁和要求容的權力。
公民有權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不管是通過贈與還是繼承的方式都應遵從其本意。如父母指定其財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其配偶無反駁和要求的權利。且此指定繼承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看待。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