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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1-03-03 17:05:47

Ⅰ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與繼承問題

繼子女和繼父母由於在法律上與親父母、親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撫養與贍養的關系;繼子女和繼父母是否能相互繼承,要看之間是否有撫養與贍養關系,形成關系的,相互作為第一法定繼承人擁有繼承權,沒有形成關系的,沒有繼承權。與之相對的是養子女,純粹說一下讓題主了解一下,由於養子女與養父母經過法律的領養關系,養子女和親生父母斷開了撫養、贍養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為第一繼承人擁有法定繼承權。

Ⅱ 法律如何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②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③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可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相互遺產。同時根據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4)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不能使繼子女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時也保障繼父母能老有所養。

Ⅲ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Ⅳ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么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專後,未成屬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Ⅳ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5)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Ⅵ 對於已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嗎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Ⅶ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Ⅷ 2、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解除關系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是,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時解除。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系,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二是形成撫養關系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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