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爸媽法院起訴離婚子女要在場嗎
可以不在場,但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也要判的,這時候子女的意見會起到很大作用,所以這個時候子女是必須在場的。
② 詢問有關贍養父母的明確規定:子女如不給予父母贍養費,法院判決也不執行贍養義務的怎麼處理
可以向法院來申請強制執行。
1,人民法自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③ 父母上法庭離婚爭奪子女的撫養權時要不要叫子女到場
一般的是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就隨父或隨母問題發生爭執後,會考慮子女意見。
④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詢問 監護人是否必須在場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詢問,監護人不一定在場,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
根據《未成年人回保護法》答: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4)法院詢問子女意見父母在場嗎擴展閱讀: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⑤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意見法院會採納嗎
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意見法院是否會採納,要根據孩子的年齡來定:如果小孩已內經滿10周歲的,容法院在判決時應該考慮小孩自己的意見;如果不滿10周歲的,則小孩的意見一般不會考慮,應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小孩的原則來確定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⑥ 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對未成年人進行詢問時,需要有人在場嗎
成年家屬可以在場,但是不能發表引導性意見。
⑦ 15周歲的孩子犯刑事案件法院會公開受理嗎會通知家長到場嗎
15周歲的孩子涉嫌抄犯罪,這樣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公開審理,會通知家長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⑧ 未婚子女宣判時,父母必須到埸嗎
未婚女子宣判時已成年的人父母不一定非要到場,除非是未成年的子女宣判,父母需要到場,如果父母沒有時間或特殊情況,父母需要找代理委託人。
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原則
先審後判的原則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後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後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後審、先判後審、先入為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後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
一案一判的原則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就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它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和權威性。民事判決一經宣告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但實際審判工作中,有的審判人員由於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和綜合歸納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宣判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確性,事後發現有誤,便在送發當事人的判決書上補充或者更改當庭宣判的內容,事實上形成一案二判,違反法律原則,有損審判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因此,當庭宣判應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則,宣判的內容應與法定期限內發送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相一致。若發現當庭宣判有誤,不得擅自改變判決書內容,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3條之規定將修改意見報二審法院或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從而體現法院執法的嚴肅性。
意義
1.能夠強化審判人員的裁判意識,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
2. 能夠強化庭審活動的實效性,改變開許走過場的現象。當庭宣判的適用,可以真正把庭審作為審判工作的重心,讓當事人有話在庭上說、有證在庭上舉、有理在庭上辯,從而做到舉證全、質證細、認證嚴。
3.能夠促進辦案效率、辦案質量的提高。
案例
庭前電話溝通 當庭宣判離婚
2013年3月,裕安法院當庭判決一樁涉外離婚糾紛,准予宋某與范某離婚。
原告宋某與被告范某是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之後就登記結婚,婚後無共同財產和婚生子女。2013年 宋某以雙方認識時間較短,性格差異大,無共同語言之由向法庭起訴離婚。法院受理了此案,由於范某系台灣居民,現住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法院依法郵寄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答辯狀等法律文書給范某。在開庭前主審法官也電話聯系了范某,范某稱因路途遙遠,無法到庭參加庭審,但向法院回寄了書面答辯狀稱本人自願與宋某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本人也同意.
⑨ 變更撫養權法庭上會問孩子意願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來院關於人民自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條、父母雙方對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因此,在變更撫養權案件之中,法定原則是,只有未成年子女滿10周歲,才可以考慮並徵求該子女對於撫養權歸屬的意見。
⑩ 法院判離婚的時候父母必須在場嗎
子女離婚在法律上與其父母無關,法院判離婚的時候不需要父母在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