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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紀大對子女沒有監護能力

發布時間:2021-03-01 19:12:56

A. 老人年輕的時候對子女沒有 盡到監護和撫養的義務,對於這種子女要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么,不求法律,求良

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同時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B. 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由誰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民法總內則》

第二容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父母年紀大對子女沒有監護能力擴展閱讀

監護人要履行的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C. 沒有監護能力的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子女完全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繼承父母的遺產同監護能力是2個法律關系,各不相干,監護能力不會影響遺產的繼承。

D. 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根據2017年3月15日第十回二屆全國人答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4)父母年紀大對子女沒有監護能力擴展閱讀:

擔任監護人有爭議: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繫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



E. 法律規定,多大年齡不再需要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父母年紀大對子女沒有監護能力擴展閱讀: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F. 多大是可以沒有監護人

民法通則
第二章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G.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被認為是無監護能力人 包不包括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其未成年子女

父母在被法院剝奪了監護權後、父母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版、以及子女成年後都權是無監護能力人,沒有經濟能力沒有包括在內
我國是一個實行婚姻自由的國家,不管父母是否撫養或是監護子女,都沒有監管子女婚姻的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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