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陝西省獨生子女享受什麼政策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准」的第二項執行、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又生育了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由街道辦事處發給,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陝西獨生子女補貼領取流程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需由夫妻雙方申請,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不予補發;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
8、女年滿55周歲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此項經濟幫助,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由所在單位發給,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
三,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自願不再生育的。2、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
(二)具體發放辦法,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2017年陝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國家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出國期間,可分期分批補發、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已滿60周歲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單位委託存檔者、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規定領取,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夫妻,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
2,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集中補發有困難;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具體發放渠道,一方死亡。
(二)發放辦法,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6,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再婚夫妻。
1。
(一)領取條件,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准。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女方已滿55周歲、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四,應具有本市戶籍、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一)領取條件,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而調整後的補助金具體金額待辦法出台後才明確;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按國家規定女職工滿50周歲退休的,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個人委託存檔者。
9,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此對夫妻如又離異,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後,獎勵費停發、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鑒定,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1。
二: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其他問題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但目前具體的發放辦法省衛計委等多部門正在制定、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光榮證》有效、農村居民、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一)領取條件、死亡、死亡後,所在區,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費出國人員,應予補發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二)發放辦法、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五,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職工晚婚的、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1。2003年9月1日前,其親生父(母)可以按規定享受經濟幫助、夫妻離異。
2,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其中一個子女死亡;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
4。補助金上調是真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獨生子女父母、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由街道辦事處發給,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企業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不予辦理《光榮證》、辦理《光榮證》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市財政局。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
3,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
(一)領取條件,重新辦理《光榮證》:
1,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一並發放,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現只有一個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為便於企業發放,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晚育的,再婚後應收回《光榮證》。3、女年滿55周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縣人民政府發放。2009年7月1日陝西省執行《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規定,男年滿60周歲。
(二)發放渠道。4。10,另增加產假三十天,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2003年9月1日前。2,經發放單位同意。如單位應發人數較多。當年沒有領取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夫妻離異後、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規定,但不再辦理《光榮證》,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再婚後收回《光榮證》、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離婚或喪偶後: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2。7;(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補助金發放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辦理《光榮證》程序辦理《光榮證》;再婚後,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農村居民晚育的、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可分期分批補發
㈡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人口安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健全基層管理服務網路,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統計工作;
(四)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和推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避孕葯具市場;
(五)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開展生殖健康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結構綜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指導基層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其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和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醫療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計劃生育葯具的質量監督,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女嬰、殘疾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職業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視台、廣播電台、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衛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門應當將新生兒出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暫住人口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村(居)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後至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並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二十三條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准和范圍,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因城市建設發展,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領取生育證的,生育證一年內有效。
農村居民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取生育證後,自行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之日起一年內,生育證有效。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中的農村居民,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應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並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四)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後,報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事先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後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第三十一條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並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不足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貼。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指導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育保健和技術服務工作,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採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並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葯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服務;
(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四)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五)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並提供術後相關的咨詢、隨訪服務;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葯具。免費避孕葯具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葯具。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群眾避孕葯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採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四十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六)經批准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或者不屬於其中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將免費技術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婦女孕期、產前免費檢查和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在農村育齡婦女中開展生殖健康定期檢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育齡夫妻接受絕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傷殘等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第四十三條計劃生育科研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推廣節育和優生新技術。
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應當經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四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第四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引產登記、生育實名登記及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並定期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與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為其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由獨生子女父母自願選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准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由夫妻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或者辦理。
第四十八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四)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和子女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四千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條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發生意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農村獨生女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生子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六十元的補助金,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具體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牗鎮牘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的護理假。
第五十四條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推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
第五十五條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別由縣(市、區)、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牗市、區牘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牗鎮牘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對當事人分別按照第(一)項規定標準的高限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婚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婚生育子女,該子女父母又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對當事人按照第(一)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送養、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未按規定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虛假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符合再生育規定,未申領生育證懷孕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補領生育證;拒不補領生育證生育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取消獨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獲得的相關待遇和榮譽,追回已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獎勵金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金額二倍的標准,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獎勵金。
第六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獎勵、優惠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非法倒賣、變賣、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陝西省 關於退休人員領取獨生子女費的政策(原文條例)在網上有么
根據《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不得低於三十元,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具體標准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農村和城鎮其他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第五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按最低標准由政府給予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減免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並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女戶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男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一百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標准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雙女戶夫妻的節育證明,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優待:
(一)在發展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國有和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資金、貸款、以工代賑等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農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按人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按戶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額;
(四)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其子女被職業技術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享受「雨露計劃」政策或者貧困大學生助學項目資助,優先安排其參加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扶貧等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優惠政策。
㈣ 陝西省獨生子女補助各地方政策是否一樣能否補辦能享受何種優惠政策
獨生子女證辦理是到母49以下(沒母的則父60以下)
和子女多大沒有內關系
現在已經沒有這個容說法,所以不能補辦。
對於年輕人自然不能享受待遇。
而對於老年人,及時以前沒有辦理,憑借計劃生育證明也是可以享受待遇的。
㈤ 陝西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政策
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
根據《陝西絕賀搏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發放補助金制定如下辦法並祥:
拍孝一、發放范圍
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具體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二、發放標准
補助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06元。今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㈥ 陝西計劃生育政策
陝西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有關文件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陝政辦發〔2005〕63號)精神,現就全省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獎扶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作出具體解釋。
一、基本條件:
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二)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二、關於四項基本條件具體應用中的政策解釋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有關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規定,對國家規定的獎勵扶助的四項基本條件的具體應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釋: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1、「本人及配偶」指現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夫妻。「農村居民戶口」指現戶口登記地在村委會,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喪偶或離異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3、以上規定不包括口袋戶、戶口待落定、沒有戶口的人。
4、符合獎勵扶助條件,但觸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員,本人戶口已被所在村注銷,按無戶口人員對待,不在獎勵扶助范圍。
(二)、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陝西省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陝革發〔1979〕101號)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1981年4月30日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5月1日公布施行)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86年7月25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7月31日公布施行)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10、2002年9月29日以後生育的,以《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規定的生育政策為依據。
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兩個子女的不考慮間隔; 1981年5月1日以後生育的,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現無子女
12、符合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13、符合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14、夫妻雙方曾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時均未違反當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15、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再婚前後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並計算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孩子的獨生子女父母,再婚後未生育的,可不合並計運算元女數,保留其身份不變。
16、送他人收養的生育子女,計入其曾生育子女數和現存子女數。
17、孩子出生後被遺棄或去向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計入現存子女數。
18、合法收養子女後,與曾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者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均已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19、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個數計運算元女數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2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當年滿60歲的,為當年的獎勵扶助對象。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其他:
22、各地在獎勵扶助工作實際執行過程中對有關規定和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各市計生局匯總情況後,向省人口計生委書面請示,由省人口計生委書面批復後執行。
23、陝西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具體政策由陝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24、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㈦ 陝西省計劃生育政策
1:再婚夫妻雙方,一方已有子女,再生育子女屬於二胎!
陝西省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關於再婚夫妻生育二胎的相關政策:
一: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並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㈧ 中規定城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補助金如何領取,需要
《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將開始執行,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06元。 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將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06元,200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具體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領取補助金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 《辦法》中明確發放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並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本人向單位或養老保險代理機構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經審核確認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代發。 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核報經主管廳局同意後,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辦理退休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市以下機關、事業單位補助金發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上述范圍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證明材料,經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鄉鎮政府逐級審核,報縣級人口計生局審核同意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發放。
㈨ 陝西獨生子女可以享受國家那些政策
首先需要清抄楚的是,出台的獨生子女夫妻(家庭)的優先優惠政策的享受的對象,應該是獨生子女父母而並非是「獨生子女」。這在《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相當清楚的。
你可在網上查閱《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獎勵和保障」部分,那上面規定的條款,就是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的優先優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㈩ 陝西省境內計劃生育條例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不可以生二胎"有沒有新規定
可以的。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後至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並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二十三條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