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被徵收財產在父母名下,子女有權分割嗎
這種情況要看是復以土地的面積徵收制,還是以人數來徵收。
第1種情況以人頭來徵收的話,只要子女有份,那麼就有權分割。
第2種情況是,母親是父母的,沒有子女的,那麼子女沒權分割。如果土地中也有子女的一部分,那麼子女也有權分割。
2. 父母在世,子女是否可以將父母承包的土地進行劃分
概述 :可以。
詳解 :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父母的承包地分割,但是,土地使用權仍專然是父屬母的。這就相當於土地轉包 、流轉。
【筆者房晨鍾按語 :我的二伯母生前曾經就有一塊承包地,由我的兩個堂哥分割種植。年終,兄弟倆按照事先的約定,每人付給伯母指定數額的盤纏錢,以及各人交足預先約定好的數額的口糧。
不光是我的伯母家這么做,還有好多人家也是這樣的。
大凡父母健在的時候,分割父母的承包地,往往都出於好意,為的是不讓父母親自下地幹活,而是讓父母當 「地主」 ,實質上是贍養父母的一種手段。】
3. 房子是兒子出錢蓋的土地證寫的是父母的名字,那其他幾個子女有權分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經將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的話,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已經被轉移到這個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沒有權利享有的。
1、老人在世的時候對其名下的房產進行的處理是基本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擾。
2、遺產是沒有共同享有的說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況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記,但是房產過戶的行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經過世之後的話,是可以起訴認定房產為父母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中一位老人單方面指定一位子女只能處理其佔有的份額,對於剩餘的份額其他的子女是可以提出異議的。
(3)子女的土地是父母的財產么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4. 女兒是否能繼承父親的土地、房產和生前其他的財產
答:
1、如果我朋友的女兒戶口落到華僑農場名下,是不是法律上我朋友的女兒就可以繼承版她權父親生前的土地、房產和其他財產了
朋友的丈夫去世,丈夫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繼承其生前的財產,包括您所指的土地、房產或其他財產。如果土地、房產或其他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部分財產的一半歸您朋友所有。另一半才有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繼承。
2、如果我朋友以及其女兒要得到合法的繼承,要從她公公婆婆手裡拿到該得的東西,應該怎麼做?
該問題屬於遺產分兩步:一是繼承公證;二是辦理過戶。
3、哪些東西是我朋友和她女兒應該繼承的,具體要怎麼合法的做?
首先區分財產是共有財產還是丈夫個人財產(這需要進一步確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財產的一半歸妻子所有,另一半由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繼承。屬於丈夫個人財產的部分,由丈夫的妻子、孩子及其父母繼承。具體做法:一是繼承公證;二是辦理過戶。
4、如果我朋友以後改嫁了,女兒所繼承的財產是否還繼續繼承?
女兒所繼承的財產歸其所有,不因母親改嫁而有任何改變。
5. 子女對父母的遺留田畝有繼承權嗎
抄子女繼承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非土地的所有權。在中國,土地是國有的。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屬於集體所有制。
子女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6. 地基是父母的一個子女自己出錢蓋房子房產證是一子女的算不算父母的遺產其他姊妹能分嗎
地基是父母的一個子女,自己出錢蓋房子,房產證事也資你的這種情況下,應當是共有的
7. 農村人的子女,是否能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1、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農村的房屋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5、對於規劃新農村的樓房,從法律上講兒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權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6、但樓房的產權不可以直接寫為子女名字。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遺囑繼承人為兒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8、國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標取決於各地實際情況。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8.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9. 請問過世老人的土地算遺產么孩子可以要求合法分配么
來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自體,你的老人只有承包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而且用益物權也不是遺產。
如果承包合同期內,作為子女(戶口在本村的)可以繼承使用權至合同到期。如果人去逝了,即民事能力喪失,村裡收回也不無不當。
10. 父母的土地是兒子贍養的女兒有權利分割嗎
正確的說法是:父母是兒子贍養的土地女兒有權利分割嗎?
土地也屬父母的財產,完內全遵從父母的意容願,父母不在根據醫囑來分遺產,沒有遺囑可協商
財產和義務不能抵消.父母把子女養大了就算盡到了養育的義務.父母的財產給誰不給誰全憑父母的意願.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盡贍養的義務.這是從法理上講的.
在實際生活中要看具體情況.譬如有的子女很窮,雖然父母給了他一些支持,他仍無力盡贍養義務.而沒有得到父母資助的兒女有經濟實力,有力量盡義務.那就要根據情況解決父母的贍養問題.不要互相推諉.
即使大家情況差不多,既然父母是私下將財產給了其中的一個,那就無法舉證.即使能夠舉證也只能說明父母願意這樣.
也就是說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如果不盡贍養義務,在訴訟中就會失敗.因為繼承和贍養沒有因果關系.地方風俗習慣只能作參考.適當調整應盡義務的分量.不會因地方風俗而置國家法律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