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勞動法陪產假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內作人員晚婚的,婚假容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2年修訂版)
第四十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2.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給予減免雜費;
(三)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五)實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與獎勵後,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停止執行有關優待。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假節育手術,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出具虛假的醫學鑒定、診斷證明;
(二)出具假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
(三)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二)通過騙取、行賄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證明;
(三)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二條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違反生育證的管理規定;
(三)騙取、提交虛假無效的計劃生育證明,或者隱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六條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傷害,或者故意毀壞財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的獎勵與優惠規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五)索取、收受賄賂;(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收養、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口生育調節的適用范圍,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 幾個省份落實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
獨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間請假到身邊陪護不再是奢望。全國老齡辦2017年全國「十大老齡新聞」發布會上傳來消息:到2017年底,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包括河南、廣西、福建等。比如,河南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2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包括增加休假福利,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保證好政策能夠落地執行,除了靠用人單位的自覺性之外,還需以此為契機,推動企業結合自身行業特點制定細則,讓好政策在執行中不跑調走樣。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建立一個與社會整體相銜接、相互兼容的配套體系,進而讓「帶薪護理假」成為子女的真正權利,成為老年人的真正福利。
當然,出台獨生子女護理假,也並非就能解決所有的養老問題。事實上,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社會機構服務能力的提升等方面,才是更為關鍵的環節。
4. 獨生子女可休「照料假」如何落為實際
近日,四川省公布了關於「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低於3天照料假」的徵求意見稿,引發關注。記者發現,福建、湖北、廣西也已公布相關內容。不少專家認為,類似新政是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的一個積極探索,但落實「紙上假期」在實際操作上仍有待完善。
如何才能常回家看看?
律師告訴記者,不僅是獨生子女的「照料假」,如帶薪年假、探親假等的具體實施,很多並未完全被勞動者所熟知。我國大部分家庭「四老兩小」的養老模式帶來了一些養老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同樣需要通過法律,來規范社會各相關機構發揮其職能,保障子女更好地撫養老人。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對於由「照料假」等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成本,可以從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方面給予用人單位補貼。
廈門大學社會學教授葉文振建議,有關部門應進一步了解大部分員工和其父母對「照料假」等對假期天數等的真實需求,這樣制定政策、執行起來才會更有針對性,效果也會更好。另外,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大「休假人員」的范圍,如只要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在申請照料假時,配偶也能同時休假,以減輕家庭的壓力。
田毅鵬表示,需建立一個與社會整體相銜接、相互兼容的配套體系,才能更好地將「紙上假期」落到實處,去應對和解決養老中面臨的問題。
這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各單位在執行力度上存在問題,也就造成獨生子女很難做到回家照顧老人。
5. 哪些省份明確了獨生子女護理假
據報道,日前黑龍江明確了本省的「獨生子女護理假」天數,至此,全國至少已經有回6省份正式出台答了此類政策,多數省份規定,獨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護理假」天數在10到20天不等。
相關人士表示,「獨生子女護理假」有法律依據,符合規定的人群有權依法申請,在制定該政策時,民政部門也徵求了人社部門的意見,一旦獨生子女在父母因病住院申請該假遭到用人單位拒絕時,可以依法申請人社及勞動部門介入協調。
希望獨生子女假可以得到貫徹落實!
6. "獨生子女護理假"為何發了文卻沒有下文
2018年8月2日報道,近日,四川、河南兩省分別出台或修訂了「獨生子女護理假」,這項涉及獨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政策目前已在全國9個省份推行。然而記者調查發現,該項假期的實施效果卻並不盡如人意,不知道、不敢請、請不了的現象突出。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這項政策一直懸在空中?護理假落到實處還需邁過幾道坎?
推動政策落地:既要激勵也要懲罰
受訪專家認為,要讓更多獨生子女依法依規享受到假期,還需要從政策細化、激勵及執行層面予以更多保障。
首先,進一步細化政策,確保護理假落實有據。郭戰平建議,應對獨生子女身份確認、父母住院情況、外埠獨生子女請假途中時間如何計算等問題作出統一的細化規定。劉俊海認為,可在地方性法規施行一段時間後,對其效果進行評估,並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
其次,研究制定相關稅收和補貼政策。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於丹丹認為,消除或減輕企業因執行護理假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問題至關重要,相關部門可通過稅收調節等方式,彌補企業額外增加的人力成本。
最後,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於丹丹說,促進政策的落實還應該明確具體的責任監管部門,可以由工會或民政等部門負責監督各企事業單位的落實情況;一旦發現有企業違反相關法規,由勞動監察部門出面進行懲處。
來源:新華視點
7. 福建省為保障獨生子女照料假設置了什麼法律責任
2017年3月1日,《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照料假」體現了各地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和民生關懷,無論對個人家庭還是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照料假」給獨生子女提供了盡孝盡善的好機會,有利於密切家庭成員關系,構建溫暖有愛的家庭氛圍,也有利於形成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希望能夠早日落到實處!
8. 哪些省區出台了"獨生子女照料假"
上世紀70年代,我國開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期間產生了大量獨生子女家庭,伴隨而來的,是這些家庭日益增長的養老壓力,在父母生病時,獨生子女往往有些分身乏術。為了緩解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壓力,今年以來,不少地方紛紛出台了貼心政策。
四川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醫治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低於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供養人省親休假的權力。
河南規定,凡是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老年人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期待「獨生子女照料假」政策的實施!
9. 福建陪產假國家規定2016年,福建陪產假新規定多少天
福建陪產假新規定為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版)》中內明確規定符合本條容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9)福建省獨生子女照顧假文件擴展閱讀: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2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屬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文件全文
10. 福建新規「父母生病住院獨生子女有10天帶薪假」已經實施了嗎
介紹:
福建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22日通過《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條例將從3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老年人的基本權利、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養老服務、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全覆蓋,在社區統籌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小型社區養老院,為老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托養、康復以及近家集中養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