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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拋棄子女的撫養權

發布時間:2021-02-28 11:09:20

1. 養父母放棄孩子的撫養權,親生母親能收回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嗎

養父母如果自己就放棄了,是違背法律的,作為親生父母,或是孩子本人,可以起訴法院,要求他們盡到撫養的責任,如果他們要放棄,那也是要經過法律程序之後,才是可以的。如果經過法律程序,養父母已經放棄了撫養權,在經過法律程序宣布養父母放棄撫養權的時候,就應該同意宣布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由什麼人,或是什麼機構承擔,一般來說,是要給親生父母的,如果親生父母不符合條件,也可能給孩子的爺爺奶奶或是別的近親屬,還有可能給社區或是鄉鎮等單位,這個得看親生父母有沒有能力,或是滿足不滿足條件,如果當初就是因為暴力之類的失去的,那現在就難說了,這個得經過法律程序,才是有可能的。

2. 親生父母遺棄子女,8年後要爭回撫養權

親生父母遺棄子女,肯定當時有難處,哪有父母不愛孩子的,如果是我,我肯定不去打官司,孩子8歲了,我會和孩子和孩子父母商量解決,如果孩子願回她親父母哪,我就會認個干親,如果孩子願留在我身邊,我不會阻止孩子去看他親父母 。(有很多親生的或親父母沒找的孩子,撫養大了,照樣指望不上的呀),看了你的補充,如果是真的,你真的遇到大灰狼了。他們要的錢,你能承受的起嗎?如果能通過法院給他,讓孩子看著給,我想孩子會有良心的,真的很同情你.錢是無定的錢財.人比錢重要呀

3. 父親已故,母親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並簽訂協議,是否有法律依據

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你們雙方,到孩子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監護人申請裁決,再去戶籍管理派出所,依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你們私自協議,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對你們自己的權益,孩子的權益,都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一、收養孩子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二、如何收養孩子?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所以我們知道收養孩子是需要一定條件的,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如何收養孩子。讓社會的愛溫暖更多的孩子。

4. 親生父母曾經拋棄販賣自己的兒女,之後想要回兒女的撫養權,法律會承認嗎

你說的來這個親生父母想要要回自己帶孩源子的撫養權是正常的,在法律法規上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這對父母之前把自己的孩子拋棄了給賣了,這是犯法的,這樣的父母即使有了撫養權他會對孩子好嗎?自己的骨肉都能賣掉我要是法官肯定不會把撫養權判給他們。

5. 父母遺棄子女後,還有權利追回子女撫養權嗎而且收養人和被遺棄人也不同意!

如果孩子當年是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拐賣的,是可以的
如果孩子當年是被遺棄的或者版是被出賣權的,在依法辦理收養之後,是不能要回的
而且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是可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

6. 自願放棄子女撫養權是否有效

表述有些問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這是法定義務不得放棄。不過,根據提問所述,放棄的應當是直接撫養的權利,這是可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同時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7. 父母離異是否可以都放棄孩子撫養權

法律規定:非孩子親屬在孩子自願的情況下不能將撫養權(監護人職責)給予他人?
有關的法律:
一、撫養權是權利還是義務?

一、撫養權的性質及產生基礎
對於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二、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二、我國立法上關於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於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三、父母離婚後,未成年人由誰撫養?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 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②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④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 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四、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五、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

養父母離婚時候,雙方都同意收養的,參照第三點,一方擅自收養的,且收養後一直不為對方認可的,由收養一方單獨撫養,對方不承擔撫養費。單方收養實質上是一種無效收養行為。

六、(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撫養權

⒈ 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撫養能力的,由父母撫養;

⒉ 父母雙方都去世的,或都無撫養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撫養;

⒊ 父母離婚後,撫養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張撫養權,該撫養權不屬於去世方的父母。

七、原協議流產但卻出生的子女的撫養問題

夫妻雙方或有男女關系的雙方經過協商,在女方已懷孕的情況下協商流產的,但是時候女方反悔將孩子生育下來的,男方不得以為女方違反協議要求對方一人承擔撫養責任。因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權利,協議流產對懷孕婦女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這些是我找憲法的到的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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