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獨生子女政策,歷史的悲劇!
不執行獨生子女政策估計現在中國還停留在第三類國家的階段。
控制人口是國家發展的根本,一個國家的資源和生產上限是有限的,人口過多就會使這更多的有限資源必須化(用來養活過多的人口)這樣就造成可用於發展的資源微縮。
如果說人口越多生產力越大,這是明顯的農耕誤區,早在18世紀工業革命就已經改變了這個情況,人類手工生產力永遠趕不上機器。相而言以人力代替機器這並不是生產力的提高而是倒退。
中國的人口如果能控制在現在的一半那中國現在的國際地位絕對不亞於美國
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中國人口過剩造成的勞動力過剩,就業問題嚴重、因為勞動力過剩造成了勞動力競爭激烈,從而降低了勞動力價值。這樣使得中國的高級勞動力者在國內無法獲得使他們滿意的報酬而紛紛進入外企或去海外發展,這樣造成的後果是國企、以及一些高端技術缺少研發人才。
與此同時因為人口過剩勞動力價值過低造成貧富分化加劇,而這種貧富分化之大根本無法用社會福利來解決,這樣就造成了社會的不動盪。這些都是現在中國社會所存在的問題。
用小學生的應用題來解釋~~有100公頃土地,每人每年可以耕種10公頃,每1公頃的地年產值1000斤糧食,每人每年所必須消費的糧食為2000斤。
那麼1個人耕種。他能耕種10公頃土地,個人收入為10000斤糧食,減去必須消費他的收入是8000斤糧食。剩餘90公頃土地和90000斤糧食是未開發資源(社會富裕級標准,生產總值未完全開發)
10個人耕種。平均每人能耕種10公頃土地,他們的個人收入為10000斤糧食,減去必須消費他們的平均收入也是8000斤糧食。這樣就沒有未開發資源。(社會富裕級標准,生產總值完全開發)
如果20人耕種哪么他們平均每人只能耕種5公頃土地,個人收入為5000斤糧食減去必須消費他們的收入為3000斤糧食(社會小康類型標准生產總之完全開發)
如果100人來耕種,他們每人只能耕種1公頃地,平均收成是1000斤糧食,減去消費他們的收入是-1000斤糧食,(社會貧困開始出現,生產總之完全開發)
現在中國的資源就好比這100公頃的地,而這片地上卻有100、1000個人在耕種,不僅如此這片地還有地主在收租子。請問最好解決現狀的辦法是什麼??~~自然是控制人口的增長
❷ 一孩政策的由來和未來
一孩政策就不一定是一個孩子,而是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以下文字抄維基的:
『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對中國人口實行計劃管理的人口控制政策。
據政府官方說法,計劃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計劃生育的歷史
1798年英國牧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發表《人口學原理》。認為只有自然原因、災難、道德限制和罪惡才能限制人口過度增長。具體請看人口控制。
1950年代馬寅初首先提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人口控制(非計劃生育)。但當時人口控制並未真正實行,中國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響。
1970年代末中國人口急劇增長,因人口壓力巨大,政府最終設立國家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計生委),計劃生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策,此後計劃生育逐步強化實施。
1977年8月12~18日 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到本世紀末,必須力爭把我國的人口控制在十二億以內。」
2000年代初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城市)政策調整,1980年代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達適婚年齡,計劃生育有一定放鬆,如獨生子女夫妻允許生2胎。
2005年中國大陸媒體出現有關富人超生造成窮人不平等地位的討論。隨後政府立法,根據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者的家庭收入決定具體罰款額。
各地計生委負責具體執行本地計劃生育政策,通常:
大部分地區農村家庭擁有生育2胎的權利。少數民族家庭多半可生育2胎,部分地區可生育3胎,視各地法規不同。城市漢族只允許生育1胎。雙胞胎、多胞胎已達規定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具體來說,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實行的是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實行的是農村普遍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西藏地區沒有生育孩子數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農村實行的政策規定,第一個生的是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孩子。在城市,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六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在計劃生育政策早期,政府提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發放象徵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來鼓勵家庭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政府宣稱的獨生子女家庭所享受優惠。
計劃生育屬於強制執行。通常懷孕早期,或者說流產可行時,計生委將讓非計劃懷孕者流產。發現在胎兒已經出生後,計生委將依法對該家庭處以大額罰款。現在,此罰款的金額參照該家庭的年收入,為此金額的數倍。例如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規定超生第一胎將「對夫妻雙方按其孩子出生前兩年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
所以事實來說,中國就不一定是只許家庭生一個孩子,而是許多地區都可以生兩個,而城市才是只能生一個的。不過中國人傳統,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城鎮居民如果經濟能力高的話,一樣可以超生,只要俾得起罰款及超生兒的教育經費就可以了。所以實際受一孩影響的,就只有貧戶,就算有能力生兩個,都沒有能力養啦,貧戶就可能連一個也生不起。馬克主義下仍是政策分貧富,雙重標准,就明證天下烏鴉原來一樣的黑啦!
中國的計劃生育影響及未來發展,好的發展是人口不會過余,引起社會及經濟負擔不來,對於中國整體經濟發展,就有好的成效。君不見中國歷史,當承平一段時間後,人口暴增,就會出現飢荒及戰亂,生靈塗炭。不過這情況因為計劃生育而可望不會發生。不過壞的影響,就是家庭只能生一孩,重男輕女的觀念下,就只會造成男多女少,未來兩性失衡,男性娶妻不易,就只有同性戀了。同樣,家庭為求男嬰,就會不息一齊,可能會殺害女嬰,以求可以繼續生育,這種種社會問題,將於日後的日子浮現,中國的社會問題就多著啦!而最大影響的是,一孩之下,孩子獨立性不大,反而自我為中心,缺乏與人相處技巧,日後的民族性,就令人擔心。
❸ 1953年~1961年中國社會的歷史背景是什麼最好是關於計劃生育政策和獨生子女政策這方面的
當時好像提倡「婦女多生孩子,就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增磚添瓦」。
❹ 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代獨生子女是哪個年代
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代獨生子女是20世紀80年代實行計劃生育到2015年10月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放開二胎,這意味著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2015年全面放開二胎有了新消息,為了調整我國的人口政策,2015年10月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放開二胎,這意味著一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全面二孩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就意味著現在的獨生子女已經成為中國歷史上唯一一代獨生子女,正面臨著空前絕後的孤獨。
1.1971年7月,國務院批轉《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把控制人口增長的指標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2.1980年9月,黨中央發表《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3.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把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
生子女的孤獨感所謂的孤獨感是個體感到自己沒有親密的朋友可以與之交談,沒有可以使自己感到高興的事,感到與世隔絕,內心充滿孤單、寂寞的主觀體驗。這種感覺最大的危害是使人產生挫折感、寂寞感和狂躁感等,嚴重者甚至悲觀厭世而走上輕生的道路。
青少年最明顯的特徵是封閉自鎖。由於這個特點,他們開始疏遠自己曾經最信賴的父母、老師、疏遠曾經擁抱過的童年,疏遠曾經擁有的興趣、愛好與思考方式等。他們在疏遠中感到孤獨與寂寞。從這來看,孤獨感就是少男少女的專利,可無情的現實又把他們置身於獨生子女的家庭,使他們那顆孤獨的心變得獨上加獨。
要教育好獨生子女,家長和教師應該根據他們所處的環境做到「揚長避短」即充分利用環境的有利因素,盡力避免其不利因素,來促使孩子健康成長。
❺ 中國從哪一年開始發放獨生子女證
1980年開始
享受: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❻ 2018年獨生子女政策
這位知友,國家放開二胎政策以後,獨生子女政策已經成為歷史。不過,過去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優惠政策不變,繼續執行,請放心!
❼ 討論:廢除獨生子女政策該不該推出歷史舞台
這個政策··從始抄至襲終都是人們理解的誤區
不應該是強制的 應該是一種獎勵制度
因人而異的啊
鼓勵獨生子女
不應該是像某些地區那樣 強制執行!!
所以 這個的政策不應被廢止
應該是方式改變 政策的執行方式!
對么LZ ?
❽ 獨生子女政策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第九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計劃、計劃生育、公安、勞動保障、民政、教育、人事、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十六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 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並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應當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葯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發現無《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在三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八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徵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徵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徵收機關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徵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九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到縣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2002年9月27日印
全國各省的政策大同小異,僅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