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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身子女父母加發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1-02-28 00:45:19

A. 全國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養老金政策有什麼補助

有單位的,由單位領取,沒有單位的,到社區去領取。規定如下: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獎勵費支付後,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並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後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

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並轉的,由改制或者並轉後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並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並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1)獨身子女父母加發退休金擴展閱讀:

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

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申領條件

雙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單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扶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B. 辦理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工資增加5%需要哪些手續

對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無法兌現工資增發5%退休金的政策內,故實行一次性獎勵容金辦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仍執行的是「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資增發5%退休金。」規定,企業「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可由所在單位在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

C. 獨生子女父母加發百分之五退休金主要有哪些文件依據

國家有政策,不過地方都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執行的,建議你去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咨詢下.

D.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增加5%的工資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在什麼文件中規定的

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專次會議通屬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知識拓展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015年12月31日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

各地規定不同,以山東為例:

根據《關於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一次性養老補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以下簡稱一次性養老補助)。落實此項政策,對於解除企業職工的後顧之憂,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相關規定,切實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5)獨身子女父母加發退休金擴展閱讀

《關於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

發放對象資格確認及發放辦法

1、資格確認。正常運轉企業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發放對象,資格確認工作由企業負責;進入破產、改制、重組程序的企業,由企業或破產清算工作組組織資格初審,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資格確認;破產、關閉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養老補助發放對象,由企業主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人社部門負責資格確認。

在政策過渡期內(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業退休的部分人員,具體內容詳見政策解釋)未享受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參照上述內容予以一次性養老補助發放對象資格確認。

2、發放辦法。正常運轉企業退休職工及與正常運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託管後辦理退休的人員,由所屬企業負責發放;進入破產、改制、重組程序企業的退休職工,由相關企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發放;

破產、關閉企業的退休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初審,經人社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確認,並經公開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財政部門和市衛生計生部門委託銀行進行發放。

一次性養老補助發放企業,每半年向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一次發放情況,企業主管部門每半年向市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所管轄企業發放落實情況。

F.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發放標准

根據該 《辦法》,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發放對象為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辦法》規定,發放的標準是,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加發5%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無子女的人員每月加發10%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發放對象的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後,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也隨之增加。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

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

此次獎勵人群覆蓋范圍更廣。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之初,是以城鎮職工作為獎勵對象,不包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純居民。

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將獎勵對象范圍由之前的城鎮職工擴展至全體城鎮居民。

此次新完善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沿襲了這一政策,同時將歷史遺留問題中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對象也納入獎勵范圍。

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約91萬餘人,實現了城鎮居民的全覆蓋。

(6)獨身子女父母加發退休金擴展閱讀:

退休費也稱退休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費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

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國家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

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

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G.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 退休金是否有增發

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的抄好處,襲主要還是看父母所在單位的效益好不好,國家規定的是: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由單位和社區執行,有條件的可每月享受幾十快的津貼,退休後可一次性領取3500元的獨生子女養老補貼,如果獨生子女父母有單位,就可以在單位領每月津貼和退休補貼,如果沒單位的,在到了退休年齡後,去所在社區領取退休補貼(事先應該在社區有登記),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就打當地的計生辦電話咨詢。這個答案是我們這邊計生辦的回答。因該都是一樣的。

H. 現在退休能否享受到獨生子女所增加5%的退休工資待遇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 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實行計劃生育、且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現在或者說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退休或者內退的職工,退休費增加5%的問題,一些企業單位沒有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職工對此頗多怨言。本著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出發。我們據此刊發了這一強烈的呼聲,目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
當年從提倡、推行到後來實行計劃生育,作為我國基本國策的時候,從省革命委員會到市、區革命委員會,推出的獎勵政策正是五花八門,各有重招。但就職工夫妻雙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費的比例有5%的,還有10%的。只要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簡直什麼樣的願都可以許,什麼樣的大話可以說。我曾經目睹當時提倡計劃生育年間的情景,至今歷歷在目。
1981年5月1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幹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增發退休金百分之五,終身無子女的增發百分之十。但按照規定應發和增發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標准工資。」
到後來的幾個條例,不知是忘記了這個承諾,還是什麼原因,把年老退休時退休費增加的條款廢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當年的承諾作廢了:「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1年5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和1982年11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即行廢止。」
1991年3月3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也沒有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夫婦年年老退休後退休金增加5%的條款。
直到1997年的時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修正後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戶優待外,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後並可加發退休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一次性獎金在計劃生育經費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但是,刊發省設備安裝公司職工反映問題的時候,他們不在這個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在這個條例實施之前他們就退休或者內退了。現在這個公司就借口新的條例的第三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千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企業以政府至今沒有具體規定拒絕履行法規。然而,這些職工就享受不到法規賦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這個法規,不理解的是這個法規實施時間已經過了兩年零十個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麼出台不了一個「另行規定」呢?
雖然,2001年2月27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西安市勞動局的復函回答了這個問題,但隨著2002年9月29日新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認,企業經營雖有千差萬別,但必須認賬,可以向職工欠賬,絕對不可以賴帳。不能當兒戲打折,更不能一風吹。因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對人民負責,就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況且是經省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確保了的。別的企業沒有執行,那你就可以不執行嗎?別人違法,你就可以成為違法的理由嗎?真是豈有此理!
這些企業職工認為:法律規定的獎懲是平等的,公平的。他們就弄不明白,假如職工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那麼,處理是否這樣的消極?那絕對不會的,可以說處理是絕對「不過夜」的,開除公職,是黨員的開除黨籍,還要罰幾萬元錢,過去規定還要徵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費什麼的,至於大小會檢討過關那是必不可少的。為什麼到現在兌現獎勵的時候就一拖幾年,甚至十幾年呢?沒有兌現呢?不可理解的是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兌現法律的承諾!他們問:法規會失信於民嗎?!
這些問題如何?作為我國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要構建和諧社會,怎麼樣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付諸實際行動,使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我們感到事關重大。計劃生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那麼確保國策的法規、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隨意性,更不能食言當初的承諾;同樣,我們執行法規也不能有隨意性,法律作為恆定社會的原則,就必然有連續性、嚴肅性和帶有強制性,這就是法治社會運行的軌跡。

I. 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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