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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15

發布時間:2021-02-27 23:19:01

❶ 山東省的計生政策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2007年08月29日08:59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留言】【論壇】【列印】【關閉】

[標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標注](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

[章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按計劃生育人口,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要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同時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生育人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領導幹部實績的重要依據。

[章節]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節制生育

第五條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晚婚並按計劃生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對確有實際困難和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的再生一個孩子,但無論什麼情況都不準生第三胎。

第七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縣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經主管部門批准收養了一個孩子後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廢或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除執行第七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第二個孩子的,也可按計劃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只生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孩子的;

(三)定居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漁民、農民。

第九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戶口、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計劃生第二個孩子。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計劃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在我省定居的台灣、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台灣、港澳定居,身邊無子女的。

第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須年滿三十周歲以上,經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在生育計劃指標內安排生育。

對雖符合生育二胎規定的,仍鼓勵提倡自願只生一個孩子。

[章節]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發展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劃,並逐級落實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通過民主討論,將生育指標落實到人。落實生育指標時,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應優先安排。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超計劃安排生育。

第十四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生育證。

符合第二章規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章節]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十六條 提倡優生優育。結婚和生育應接受優生指導,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經縣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 凡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婦女放置宮內節育器,已有兩個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節育手術須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技術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地方,嚴格按操作規程實施,確保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條 施行絕育手術後,因情況變化允許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可在指定的醫療單位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一條 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確因節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後遺症,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是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照發;病休超過一年的參照勞保規定處理;是農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基層組織和單位給予照顧,或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臨時救濟。

[章節]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設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幹部,負責計劃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在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配備計劃生育專職或兼職幹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處理節育技術工作中發生的糾紛。縣、鄉計劃生育服務站,負責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節育技術和葯具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計劃、財政、教育、科技、衛生、醫葯、工商、文化、新聞、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應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章節]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八條 男女雙方按晚婚要求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兩周;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兩個月。以上增加的假期,視為出勤。

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業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體義務勞動工。

第二十九條 生育一個孩子後採取節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一)夫妻均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五元,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夫妻均為農業人口的,從集體提留或鄉(鎮)、村企業留利中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六十元,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夫妻一方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為農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獨生子女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到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獨生子女保健費的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從企業基金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從計劃生育費中開支。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獨生子女保健費的來源,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
(三)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學、就醫、招工,從小學到高中免繳學費。城鎮分配住房、農村劃分宅基地應優先照顧獨生子女戶。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獨生子女證》,停止享受以上待遇,並追回已發的全部獎勵。

第三十條 對符合條件允許生第二個孩子,而自願只要一個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單位給予表彰,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予關心、支持和保護。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章節]第七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對不按計劃生育規定而懷孕的,應說服教育其採取措施中止妊娠。經教育無效仍生育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凡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按計劃生育第一胎的,從夫妻雙方月工資收入中各徵收百分之十的超計劃生育子女費(以下簡稱超生費)。徵收期限,從懷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標之月止,最長不超過二年。符合二胎生育規定但無生育證而生育第二胎的,從夫妻雙方月工資收入中各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費。徵收期限,從懷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標之月止,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凡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規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雙方各降低工資二至三級,三年內不予提職、晉級,不得評為先進生產者(工作者),並給予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凡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按計劃生育的,其孕期檢查費、接生費和住院費自理,產假期間不發工資,不享受孩子入托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四)對不按計劃生育的農業人口和城鎮居民徵收超生費標准和處罰措施,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超生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徵收,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管理,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對非婚生育的從重處罰。嚴禁私自收養孩子,違者視同計劃外生育,並按子女總數計胎次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嚴禁溺嬰、棄嬰、虐待女嬰或女嬰的生母,違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阻礙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用窩藏、躲生、弄虛作假等手段對抗計劃生育的;

(二)破壞節育措施,偽造計劃生育證明的;

(三)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手術事故的;

(五)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條 對按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的,處罰決定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處罰決定不執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突破人口生育計劃或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章節]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❷ 濟南市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以此規定,可以斷定企業為法定兌現主體。但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中,部分困難企業無力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助,致使部分退休獨生子女父母沒有領到這一部分補助。

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辦法
為准確地確認我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生委財政廳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扶助對象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
試點縣計劃生育和財政部門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省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條件和人群范圍,報送省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檢查、監督,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一)本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當在達到60周歲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歲以上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一制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一並交村民委員會。本年度新增的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但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的,應納入下一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當地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注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於當年6月30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於當年7月31日前上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查確認。經初步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名冊印發至村民委員會,在各村張榜公布。同時將獎勵扶助名冊和舉報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於8月31日前將最終確認的名冊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託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個人信息檔案。
(五)市和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年9月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內新增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後,上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匯總後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查質量進行監督,並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取消資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❸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2015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的保版健費。

2.在職職權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❹ 山東省獨生子女優待政策有哪些

山東省獨生子女優待政策: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1、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2、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3、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1、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2、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3、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4)山東省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15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條件: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❺ 山東省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補貼領多少

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困難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正常運轉的企業,要依法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政策,經費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督促落實。進入破產、關閉程序的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由破產企業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序清償,按規定發放。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5)山東省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15擴展閱讀:

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地要成立由財政、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劃生育等部門參加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小組,根據本地現有政策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困難企業認定標准,每年組織一次困難企業認定。

2、從2010年開始,省級設立以獎代補資金,對工作落實到位的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給予獎勵。

3、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要做好獨生子女父母資格審查和相關人員的一次性補助發放工作;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政策。

❻ 2015年山東省退休職工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發放規定

2160年11月份退休能一次性領到獨生子女費是多少?城鎮戶口農村戶口區別嗎?

❼ 山東省農村怎麼辦理獨生子女證,辦理完有什麼優惠補助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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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享受以下待遇:

1、依據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生育一個孩子後採取節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2、夫妻均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五元,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夫妻均為農業人口的,從集體提留或鄉(鎮)、村企業留利中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六十元。

3、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夫妻一方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為農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獨生子女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到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❽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是多少

你可查閱你省經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獎勵和保障」部分,那上面應該明確你需要知道的政策。 當然,如果你想更方便,可直接向當地計生部門咨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❾ 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歡迎使用網路知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本解答由【謝小夫】友情提供!若有不足之處望諒解, 希望本次解答對您有幫助! 望您能及時【採納】,在此表示謝謝!有緣下次再見!!!!

❿ 六十歲獨生子女父母費發放新規定2015

《2015年獨生子女費發放相關新規定》具體涉及資金的獎勵是: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2、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3、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10)山東省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政策2015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單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扶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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