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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移民國外留守父母

發布時間:2021-02-27 04:26:24

獨生子女移民海外,怎麼解決父母養老問題

如果你們都有錢
能移民海外了,
那麼父母養老買一個保險不成問題吧

⑵ 父母滯留過韓國,會否影響子女移民,又能否被子女擔保到國外

首先,您孩子在加拿大拿到永久居留權,也叫綠卡,不會影響,因為是他獨立申請,加拿大移民局只需要查看您孩子戶口所在地無犯罪記錄以及他個人的一些資料.其次,當加入加拿大國籍的時候也是他個人的,移民局不會查他父母的.當您二位到時候如果也想移民到加拿大的時候,需要提供的也是當地派出所所提供的戶口所在地無犯罪證明,並以家庭團聚的名義移民到加拿大,您在韓國的行為,不破壞加拿大的移民法,只要不違反當地國家的移民法,就不會被拒絕移民。

你補充我也補充,嘿嘿。
我這么說吧,不知道您明白不明白,移民法是單獨的,移民法規定的內容都是有關於您孩子或您移民的,移民法中沒有與其他法律沖突,哪怕人家移民局知道您在韓國,甚至加拿大本地有非法打工的記錄,您違反的也只是當地的勞工法,而不是移民法,移民局沒有資格因為這些拒絕您在加拿大的移民。另外一點,在韓國的這些情況,也許在韓國有記錄,對您以後如果想移民韓國可能有影響,這個我也不清楚,這個主要看2方面,第一,您護照上是否被蓋了一些不好的戳,第二,您是否被法院安排了上庭,如果沒去過法院就解決了的事情,那都不會被記錄。無犯罪記錄就是干凈的。所以對您和您孩子移民加拿大都無影響,加拿大移民局查的時候,會把學歷發給教育機構查,戶口所在地無犯罪證明需要國內公證處,本地無犯罪記錄是要交給本地的法院,哪怕您孩子在加拿大天天超速,收罰款,打架等等,只要沒被法院起訴過就沒事。更何況您在韓國的事了。呵呵。放心好了。違反不違反韓國的移民法,我跟您說不違反,但違反的可能是別的法律,因為您還沒有開始申請移民,移民法還跟您暫時沒有關系呢。另外您孩子如果先辦的話,絕對是不會影響的,到時候他辦好了做好移民監後,把您辦過去的時候,是屬於家庭團聚移民,那查您的時候,審批時間會比較長,但並不會查你什麼資料,具體原因是因為,人家移民局覺得家庭團聚這樣的移民最不重要,所以先審批其他的技術移民與投資移民,最後再審理家庭聚會,如果你催移民局,移民局會說,反正你們都相聚了,就別著急了。呵呵。所以你放120個心,對您和孩子都不會有影響的。
加拿大的移民局網站我不知道,剛才幫您搜索了一下,應該是www.cic.gc.ca ,您可以去看看他們的移民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您就放心了。

⑶ 子女在美國 父母如何移民

「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 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 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但是,申請時一定要注意,如果您遞錯了文件,可能會造成您的父母去不了美國。

(1)如果您申請父親移民美國、您父親必需要在您出生之前就要和您母親結婚。或者說,您父親在您年滿18歲前和您母親結婚,還可以按依照繼父親的條例來辦理。如果兩種條件都不是的話,您父親是不符合移民條件的。所以,不可以隨便遞交父母新補辦的結婚證文件。

(2)哪怕您的父親真的不是親生的,如果您父親是在您出生之前就和您母親結婚,您的出生證上寫有您父親的名字,您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要求。

(3)如果您是由美國公民收養而獲得美國籍的話,您也不可以反過來申請你的親生父母移民美國。

⑷ 家人有一方有刑事犯罪記錄,對子女在國外移民有影響嗎

如果是父母的刑事犯罪記錄,那麼對子女的移民申請沒有影響;但是如果是配偶的刑事犯罪記錄,可能對子女在國外移民會有影響。

如果是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姐妹有犯罪記錄,而移民申請中是不包含那些家人的話,那麼對申請者的移民沒有任何影響。移民需要提交移民者的無犯罪公證材料,也就是說不要求證明父母或子女或兄弟姐妹是否有犯罪記錄。

如果是配偶有刑事犯罪記錄,那麼要看移民的目標國傢具體要求。比如澳洲,就算移民的時候不把配偶包含在移民申請中,家人有一方有刑事犯罪記錄,也沒辦法移民。

(4)子女移民國外留守父母擴展閱讀: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刑事犯罪記錄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在徵兵的時候,會對應徵人員家庭成員進行審查,在應聘務員時也會進行審查。

依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刑事犯罪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⑸ 子女移民父母怎麼辦 父母隨遷還是留守

這個要根據個人情況和家庭經濟情況
有些子女移民後有能力把自己的父母伴隨遷
父母就可以跟過去
如果父母沒有那個意願可以留守

⑹ 子女移民國外能把父母給的錢帶走嗎

子女移民國外需要用錢,可以把父母給的錢帶走,等有錢了再加倍還給父母。

⑺ 子女移民國外是否有資格繼承遺產

有。

父親或母親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第一順回序繼承人的配偶、子答女、父母繼承。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與子女是否移民國外沒有關系。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⑻ 移民國外,奮斗10年把父母接過去養老好不好可是這10年父母就會照顧的少些怎麼辦

獨生子女移民了,父母養老可以:

⑼ 子女或者父母,夫妻中一方移民美國,其直系親屬可以一起移民嗎怎麼辦理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可以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
a、 IR類親屬移民
這種親屬移民使用於美國公民為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這種移民的最大好處就是沒有配額限制,案件辦理速度較快。
b、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
第一優先類別(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類別(F2),包括:(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類別(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有配額限制,需要等待配額排期。
依親移民
美國移民法指出,年滿21周歲或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具有申請父母來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資格。美國永久合法居民(綠卡持有者)不具備此資格。「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准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一)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二)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但此類申請I-485的申請人能否申請回美紙,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遞交I-485時,己經失去身份六個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紙了,有個別情況移民局仍然會批准回美紙,但申請人即使有「回美紙」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許再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因為移民法規定身份失效六個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許入境。
(四)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
美國親屬移民條件
(一)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一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准;第二種是在美國持有綠卡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於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鑒於該類移民申請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婚姻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遞交受益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結婚證明,若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系再婚,則還須提供他們倆人均已合法結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證明。
除結婚證明書以外,其他一些輔助材料也是參考的對象。如:結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租約、納稅表、證明配偶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貸款、聯合消費者貸款,或罰金25萬美元。外國人如經證實有假結婚前科紀錄者,不得再以婚姻關系申請移民美國。
以婚姻關系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僅能取得為期兩年的附條件永久居留權。外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時,合法婚姻已滿兩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兩年考察期內,婚姻關系被證實是虛偽的,或是兩年內發生分居或離婚情形、或是婚姻關系被證實含有金錢糾紛等問題,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權則會被取消,並將會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兩年的有限居留期內,經考查,並無虛假的婚姻行為,那麼,在結婚兩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表明他們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經過移民局官員的個別問話,以進一步審查婚姻的動機與現狀。經過審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員就予解除兩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給予永久居留證明。
由於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發生變化時,作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訴,然後由移民局官員審核。可以成立的申訴理由是:本人與美國配偶結婚,確是出於誠意和感情,婚姻的終止也確實是有正當的理由;如到美國以後,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國居留一年以後,外籍公民提出了離婚並收到判決書,移民局官員經過認真調查,便會免除對她兩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訴時,與身體上的虐待相比較,精神上的虐待較難以證明。以下行為可說明屬於精神虐待:扣壓綠卡、證件、金錢、管制行動以及「不聽我的話,就不讓你和親人見面」,「你沒有綠卡那兒也去不了」一類的言語。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請豁免,最好找律師、心理醫生的幫助,移民局比較相信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
外籍人將來申請歸化入籍時,在計算實際居留美國的時間,可把附條件居留期視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權。
以婚姻關系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之後的5年內,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國人申請配偶移民。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離婚和再婚的各種合法證明,移民局可以考慮給予該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二)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於第一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為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於第二優先類,對於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里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繼父、繼母、養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為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為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於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四)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為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一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後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請他的姐姐來美,經移民局核准後,他的姐姐可申請他本人的移民簽證,姐夫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同行或隨後赴美移民。利用最親親屬項目申請移民的外國人,不能為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與美國公民女子結婚取得移民身份,為他們申請移民。當然,某甲獲得移民身份後,也可以第二類優先,為其未婚子女申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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