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證要學校開子女在某某學校讀書的證明嗎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子女在14周歲以內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⑴一對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後自願不再生育的;
⑵婚後符合政策生育兩個孩子,一個孩子在18周歲前死亡,現只有一個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判決或調解給原配偶撫養,一方未育,婚後生育一個孩子的;
⑸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沒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雙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決、調解給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後5年未育,按法定手續收養一個孩子的。
2、領取《獨生子女證》,一般由女方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提出申請,經男女雙方常住地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初審後,送女方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由所在縣(市、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發證。
3、凡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年可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四十元。
4、獨生子女入園、入托、入學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凡參加統籌醫療的,免繳原由家長負擔的部分;享受勞保醫療的,按勞保規定范圍全額報銷。
Ⅱ 獨生子女申請書
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一、本市戶口: 1、凡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向女方單位(無業、個體人員在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2、由男女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分別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由女方單位或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造冊。 3、女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辦審批,蓋章並登記造冊。《生育服務證》交由當事人保存。 4、女方戶籍地如有變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務證》到遷入地進行變更登記。 5、當男女雙方婚姻發生變化時,則《生育服務證》作廢,由單位收回《生育服務證》。二、外地戶口人員辦理《生育服務證》 1、由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婚育狀況證明; 2、持婚育狀證明信、男女雙方戶口本、結婚證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領證; 3、到男方單位蓋章; 4、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三、集體戶口人員到檔案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但需本人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辦理登記及孕期保健手續。
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1、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須向雙方單位計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鋼筆或簽字筆),雙方單位進行核實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2、女方單位持雙方申請、女方《戶口本》、《結婚證》及有關材料(「病殘兒」帶診斷證明、病歷;「雙獨」帶雙方父母單位及雙方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收養後雙孕」帶收養子女證明及妊娠證明;「再婚」帶歷次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註:均需原始件及復印件) 3、街道計生辦審核後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由女方單位填寫,男女雙方單位簽署意見蓋章、當事人交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生育服務證》工本費5元。 4、街道計生辦初審簽署意見後,將「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及有關材料送區計生委審批。 5、區計生委在「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返給街道計生辦,由計生辦交給女方單位轉交當事人。要求單位對當事人發放宣傳材料並記錄。 6、已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婦戶籍地發生變化後,遷入地街道計生辦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背面及變更登記欄中蓋章。 7、辦理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婦,如配偶死亡或離異的,原《生育服務證》作廢(女方已懷孕的除外),女方單位(居委會)收回,交原核發《生育服務證》的計生辦予以注銷(如發生戶口遷移並已進行了變更登記的則由新遷入地注銷)。 8、申請病殘兒「二孩」的手續:(1)街道計生辦、單位負責對申請病殘兒鑒定的家庭核實情況,提供咨詢服務,並進行家庭調查,填寫《病殘兒病情鑒定登記表》。(2)智力低下、癲癇持確診單、戶口簿且由母親陪同到首都兒科研究所進行檢查診斷。(3)各種心臟病須經心血管疾病專科醫院診斷治療。 9、申請特批的手續:(1)如有改判情況,要提供改判的對方的婚育狀況。(2)80年代以後出生的第二個子女要出示有關證明。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生兒出生後,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由女方單位(無業、個體人員由女方戶口所在居委會)發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一式兩份,由夫妻雙方填寫。 2、男、女雙方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蓋章。 3、申請人持雙份申請書和戶口本到女方戶口所在居委會審核、簽署意見並蓋章。 4、申請人持雙份申請書和戶口本到女方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核准、蓋章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申請人將雙份申請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交女方單位計劃生育部門驗收。由女方單位在申請書上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編號、起止時間和產假天數,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Ⅲ 初中入學要獨生子女證明嗎
是不要的,但各地有土政策,或許有些學校或當地教育部門想調查一下當年入初中之學生獨生子女情況而設制了土規定,國家對小學入初中沒有這項規定限制。
Ⅳ 初中入學要獨生子女證嗎
就要入學申請書和學生檔案
Ⅳ 外地學生上學必須要有獨生子女證才可以辦理入學手續嗎
居住證
Ⅵ 孩子入學學校要計劃生育證,是不是獨子證怎樣辦理
學校要的計劃生育證不是獨子證,也不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孩子父母親是否違內反計劃生育容的證明材料,可到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辦理。試想,如果計劃生育證是獨子證或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那很多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的子女就不能讀書了(有很多生育二孩的情形,還有生了一孩之後也不一定非要辦理獨生子女證)。
Ⅶ 獨生子女「高考入學獎勵」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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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獨生子女申請怎麼寫
獨生子女證申請書
我叫XXX,今年XX歲,女,身份證號XXXXXXXXXX,現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於XX地的XX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下一孩。取名XXX,為響應國家號召,經我和丈夫XX商量,我們終身就只要這一個孩子,現特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望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對於大部分省市,領取第二胎指標還是非常困難,細則執行上要根據內容。
Ⅸ 我們已申請了獨生子女,但我們雙方都享受不到獨生子女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在上述規定中,根本沒有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並不能違背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因此本人認為關於獨生子女入學採取優惠政策不能耗區分城市與農村,只要符合獨生子女條件領取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都應享受此優惠政策。
如父母一方沒有工作,則由另一方單位全發,如父母均有工作,則雙方單位各發一半。
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沒有當然享受不到了,你們都是城市戶口了,怎麼再要一個.除非你夫妻二人都是獨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