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有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父母雙方離婚是否給子女買房擴展閱讀: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㈡ 夫妻離婚後一方給子女買房子
嚴肅來說,是沒有的。不過,意外情況也是有的。母親給兒子買房,是屬於贈與行為。如果兒子發生意外,父母都是有繼承權的,父親可能會繼承兒子財產的一部分。因此,除非此種情況發生,不然,父親是沒有財產權的。
㈢ 房產看法: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 離婚時算誰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考慮到小剛與小麗婚姻存續時間並不長,且小剛向法庭出示了買房情況說明確認了小剛父母買房登記在小剛名下是為了提高小剛的生活水平,以及小剛能夠提供銀行流水單、購房合同等購房材料,法院認定該房產是父母對小剛的贈予,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
婚後父母支付購房款所購房屋,離婚時怎麼辦?律師提醒:
有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的歸屬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顯然這條司法解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2十二條有相沖突的地方,這也是社會輿論最為關注的地方。第2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不過,相抵觸的部分必然要以司法解釋(三)為准。
這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這樣考慮的:司法解釋(二)中的條文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如今房價飆高的社會生活里,很多年輕人購買房屋必須有父母的支持,而許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婚姻和生活幾乎是傾盡畢生的積蓄來買房子。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或不願明確出資性質。這樣,如何合理界定父母內心真意是否有贈與子女一方的意圖,則只能通過出資過程中的外觀行為加以判斷。
而根據我國對不動產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司法解釋(三)就採取了將房屋產權登記者與父母贈與對象勾連的原則。即當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時,對該行為所反映的父母真實意願最合理的解釋就為父母是想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一方。
一方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房屋,分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價款的情況。父母如為子女全款購買房屋且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歸受贈子女所有。
司法實踐中,在存在「閃婚閃離」的離婚糾紛中,法院一般按照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而若涉及到結婚年限長的離婚糾紛案件,由於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法院執行力的問題,很多補償類的錢款在被補償一方是難以全部收到的,所以在判決房產的歸屬問題時,法院也會多考慮婚內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和離婚後的各自生活需要。較高人民法院在解釋《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條文時也提到過,在條文中出現的「可以」,就是給法官判案時的靈活性,有利於法院針對具體案件的情況,保護婦女、兒童等在案件中處於弱勢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㈣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離婚算誰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專該出資屬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首先要區分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然後要看父母的明確意思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還是贈與子女個人,才能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㈤ 父母離婚子女要求買房合法嗎
不合法,父母沒有給子女買房義務,父母房產和子女房產是獨立的。
1、父母給成年的子版女買房,屬於父母權對於成年子女的贈與,雙方之間形成的屬於贈與合同。在買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尚未實施的情形下,或房款尚未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下,父母享有任意撤銷權。
2、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父母作為贈與人喪失撤銷權。
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父母作為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子女作為受贈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3、子女作為受贈人,若其有合同法192條規定的: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履行對贈與人法定的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
父母作為受贈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該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4、如果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5、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正常生活、可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6、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
㈥ 新民法關於雙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
應該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各分一半產權。
㈦ 新婚姻法怎樣規律父母給子女買房,離婚怎樣分房
由於涉及父母給子女買房,離婚怎樣分房,因此,所謂的新《婚姻法》實際是回指最高院《婚姻法》答司法解釋(三)。
請參閱以下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㈧ 父母一方給子女買房後,父母離婚時那個房子歸誰
您好!向您的這種情況很多,子女結婚,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後房子歸誰的問題,。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㈨ 父母出錢買房 夫妻離婚了算誰的
現實生活中,不少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出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或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旦夫妻離婚,該出資如何認定分割,是離婚糾紛爭執的焦點之一。經常有朋友咨詢:本律師認為:通常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推定為贈與。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父母與子女間有無約定,認定是贈與還是借貸。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優先的原則,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如果對該出資有約定,則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推定為贈與。《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贈與。本律師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認為,此處的「應當認定為……」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實際案例中,父母用大半生的積蓄,有的甚至是借款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如果一概推定為贈與,這對父母不公平,也不現實。事實上,有的父母要用其前半生的積蓄來維持後半生的生活,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無力償還高額的債務。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該是在沒有證據表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才能將出資推定為贈與。若有證據證明出資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務中,一般認為出資協議或借條可以證明是借貸而不是贈與。有的案件審理中還要對出資協議或借條的真實性以資金為線索加以調查核實。 二、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是在子女結婚前出資,還是在結婚後出資,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如果在結婚前出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原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例外。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是婚後所得財產共同制原則,認定當事人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所有必須是以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也就是說,當事人結婚前,在父母沒有明確將出資贈與雙方的情況下,推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即使是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夫妻離婚時,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2、如果在結婚後出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原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例外。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只贈與給夫或妻一方,該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如果未明確表示,則推定為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分割。 三、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贈與以「明確表示」的意思為准,但對「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是否屬於一種「明確表示」贈與誰的意思,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案例中,法院不能以沒有明確規定而不做出具體認定分割。 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給予了明確解答:「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權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從該條解答中可以理解,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的三種情況,分別按夫妻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處理:第一,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是贈與給出資方自己子女的,離婚時按一方個人財產處理;第二,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的名下,若出資方子女配偶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三,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