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在是手寫還是電腦列印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該早就是電腦列印的了。
我是2008年辦理的,當時就已經是列印的。
不過中國有很多偏遠落後的山區,說不定還有手寫也未可知。不過一般絕大多數地方絕對應該是列印的。
②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去哪辦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人口發〔2011〕85號
各市(地)、縣(市、區)人口計生委(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人口計生委:
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工作,依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在我省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待的憑證,夫妻各持一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養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養多個子女,其子女死亡後,現存一個子女的,且現存子女未滿18周歲或女方未滿49周歲的;
(五)離婚或喪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規定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
第七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雙方戶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選擇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同胞及華僑,一方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獎勵待遇只發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為我省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同胞及華僑,其境外還有子女且不在國內定居的,該子女不計入夫妻現有子女數。
第八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網站領取或下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
個人填表後,由夫妻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確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提供代辦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並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審批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提供下列佐證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現有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收養子女的收養證明;
(三)本人現有一個子女的聲明;
(四)夫妻與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張;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七)戶籍地和現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現住地鄉(鎮)或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內頁照片和審批機關處加蓋審批專用章和經辦人章。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永久性存檔,並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名單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規劃與信息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管理工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相關信息納入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檢查監督制度。各市(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對本轄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情況進行一至二次檢查。
第十四條 獎勵費的發放情況應記入《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因婚姻關系變動的;
(二)公民姓名變更、《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遺失的;
(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
(四)符合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換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交還原證件;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領取過證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再生育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始無效;
(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現擅自塗改、失頁、無編號、未加蓋審批專用章、經辦人章的;
(五)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或當事人自願退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免費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製作、發放、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為十四位碼,第一位為證件區別碼D,第二至三位為年度碼,第四至十位為市、縣、鄉級區劃代碼(與國家地址編碼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為順序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使用的未滿、以上等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單位意見怎麼寫
同意申報。
《獨生子女證》在2002年9月1日後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申請條件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折疊編輯本段辦理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1]
折疊編輯本段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折疊編輯本段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折疊編輯本段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
2、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3、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4、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折疊編輯本段作用
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可以享受到眾多優待。包括自發證日起到14周歲止,每月由獨生子女的父母單位發給的保健費10元;在招工、解決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照顧;更重要的是作為獨生子女的母親,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產假之外,還增加35天產假,男方可以享受10天的看護假。[2]
折疊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④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有幾本
只有一本的,由獨生子女的父母共同持有。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夫妻的憑證。
第三條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
⑤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中申請理由如何填寫
各地申請表格式不統一,一般不需要填寫。需要填寫理由的,參照以下聲明:「XX夫妻(離異、單親,為符合條件一方)已生育(收養)一名子女,自願不再生育或收養。本人保證上訴情況屬實,願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但是現在各省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規定存在差異:格式全國沒有統一,申請表格,辦理機關或有不同,具體申請條件也不盡相同。獎勵項目、標准也各不相同。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9)子女滿16周歲,符合條件也可申請,但不享受相應獎勵政策。
二、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三、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⑥ 如何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范圍
凡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或符合《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程序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提供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等有效證件和近期二寸夫妻合照三張,並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審核無誤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由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保存一份。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管理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政法員負責發放,政法員要及時對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見附件2),其中一份作為檔案資料長期保存,另一份上報縣級計生局。
縣級計生局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及時進行統計,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統計表》上報市級人口計生委,市級人口計生委每年12月底前,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統計表》上報省人口計生委(見附件3)。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計生委統一制定式樣(見附件4),由市級人口計生委負責印製,免費向群眾發放。
四、幾點要求
1、獨生子女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應及時繳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其他原因又生育子女的,按《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相關的資料應長期保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應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公開。
3、過去有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