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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祖父母對繼孫子女

發布時間:2021-02-26 20:14:09

⑴ 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屬於什麼繼承啊

兩種繼承
1.普通繼承 孫子女 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這樣的情況 一般是第一繼承人全部不在了

2.代位繼承 孫子女 的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 孫子女 代表他們父母繼承 祖父母的財產

⑵ 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楊萍和羅城於5年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便收養了一個兩歲的女孩,取名羅莉。天有不測風雲,2003年楊萍和羅城感染傳染病雙雙去世,留下羅莉由楊萍的父母撫養。 2006年,楊萍的母親去世,羅莉要求分得母親楊萍應得的財產,遭到姨媽、舅舅的反對,他們認為羅莉是楊萍抱養的,不是自家人,況且楊萍已經死了,喪失了分遺產的資格。作為養外孫女,羅莉是否有權分得養外祖母的遺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祖孫之間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應該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或均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繼承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遺產。同樣,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養孫子女和養外孫子女的遺產。
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就是說;在父母早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直接進人第一順序代其父母參加繼承,這叫代位繼承。同樣,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也享有同樣的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明確指出了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在養父母死亡時,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有些人收養子女後,由於年齡懸殊太大,彼此之間以祖孫相稱,這種表面看似養祖孫關系,實際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以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因此在繼承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第22條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羅莉和被繼承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可以取得母親楊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⑶ 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黃亮與張娜結婚後,生有一女黃艷。1999年6月,黃亮、張娜因意外事故而雙雙身亡。根據倆人生前的遺囑,全部遺產共計60餘萬元指定女兒黃艷所有。誰知同年8月,黃艷在游泳時不幸被淹死。黃艷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其祖父母認為黃艷的外祖父母沒有繼承權;而其外祖父母則以黃艷在父母死後一直由他們撫養為由,認為其祖父母因不盡撫養義務而無權繼承遺產。請問題:他們的意見誰的對?
兩方的意見均不正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他們四人均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看到,黃艷在死時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其遺產應由第二順序人繼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繼承權。再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為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體分割遺產時,可給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⑷ 繼子女是爺爺奶奶的直系血親孫子女輩嗎

一、爺爺、奶奶,外祖父、外祖母,都是直系親屬。
二、在供養親屬的歸類中,爺爺、奶奶,外祖父、外祖母只要具備法定的條件的,應作為供養的對象;但在喪假等待遇時主要是用人單位根據情況人性化掌握,法律規定還沒有明確應當享受喪假待遇。一般情況下,爺爺、奶奶,外祖父、外祖母去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喪假。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⑸ 祖父母,外祖父母能繼承繼孫子女的遺產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孫回子女外孫子女、答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如果孫子女沒有配偶、子女、父母這些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話,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夠依法定繼承遺產。

⑹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⑺ 有代位繼承權的孫子女,對祖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不是同等,而是在長輩子女全部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情況下,才有贍養義務。

⑻ 繼孫子女可否享受祖父母一次性撫恤金

符合條件的繼孫子女可以享受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專和被扶養人的生屬活補助費。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

基於特定身份而產生的財產權如撫恤金,不能列入遺產范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於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於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於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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