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余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毛某又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用於購房。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其實這個事情,在乎起來的時候學問就是很多,但是如果大家都沒有在意,那麼這個就是一個小事情,但是凡事,提前說清楚總是沒錯。
以上內容來源:成都商報(成都)
Ⅱ 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價少輕夫妻買房父母都給予定支持比較見:首付款由輕夫妻或雙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夫妻自行歸房屋產權登記夫妻或雙名 幾夫妻離婚資助房款父母否權要房款呢 根據《高民院關於適用〈華民共婚姻〉若干問題解釋(二)》(簡稱高院解釋)第22條第二款:事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除外 海市高級民院發布《關於適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簡稱海高院解答)該解釋作更具體詳盡解答: 我認條文應認定父母實際資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明情形社理發推定贈與若事證據證明其與資間構借貸關系則能適用該條規定該證據應事離婚訴訟前構離婚訴訟父母作贈與意思透露表現陳述或證明尚足排除贈與推定實踐於夫妻婚父母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資者自名社理發認定明確向自贈與該部資應認定所…… 根據我《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贈與自財產償給予受贈受贈透露表現接受贈與合同 知我審理婚姻案件司實踐婚購房父母資認定贈與普遍原則(需要特別證據)認定借貸例外(由主張借貸關系舉證且證據形應離婚訴訟前非離婚訴訟); 認定及其配偶雙贈與普遍原則認定贈與例外(需要房屋產權登記資者自名或其明確意思透露表現)筆者認雖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釋更加具體具操作性其仍脫離沒其證據認定贈與原則該處理原則顯與我《合同》關於贈與規定相致利於珍合權益眾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親間經濟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貸關系定寫借條 現房價言購房資助往往都萬甚至幾十萬能輩血輩婚姻解體由於拿寫借條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經濟巨損失鑒於目前司解釋規定勸告善良拿巨資幫助輩除非已經確定自該款項贈與給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條父母幫助買房數輕購房主要資金源父母資借款贈與贈與自贈與雙父母錢幫取產權僅資離婚爭議焦點父母資購買房產究竟認定呢需要具體情形具體析情形: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自名離婚房產何處理若婚前購房父母全額資且產權登記自名則該房屋屬於登記婚前財產沒其相反約定離婚另自權主張割;若婚前購房父母購房款部剩餘購房款其按揭貸款式支付婚內夫妻雙共同貸則離婚般房判歸登記所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於婚內共同貸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產增值則由房另做補償 情形二: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另名離婚房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即使產權登記另名般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財產非登記權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或者雙間其相反約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產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產權登記雙名應認定雙共同財產雙約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並約定按份共情況進步約定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產權雙共式沒進行約定則視等份共情形四:婚前雙父母均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何割婚前購房雙父母均資應認定各自贈與能產權登記雙名理解雙贈與雙尚婚姻關系即使雙結婚目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變數雙父母都資情況難推定明確贈與雙同依據《物權》第103條規定共共產或者產沒約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約定明確除共具家庭關系等外視按份共
Ⅲ 父母為子女買房付首付 是無償贈與還是借款
按照慣例,是無償贈與。但不排除有些父母和子女之間有約定,這主要是防患於未然。
Ⅳ 今日話題:父母為子女買房出的首付是借款還是贈與款
父母為抄子女買房出的首付,一般沒有出據借據或是其它說明,基本就是屬是贈與款了::
因為這種就是屬默認贈與,不需要回報的。
如果是父母提出需要寫借據,就是屬借錢,這可以是需要還的,最起碼也是一種約束吧。
如果說是父母出的首付款,並順帶有其它條件,那子女就需要滿足按付帶條件了。否則也是需要還錢的。
Ⅳ 父母為兒子買房拿出9萬元首付款 是贈與還是借貸
你好
可能你是父母出資的一方
如果,房產證只有你的名字
那房子就是對你個回人的贈與
但,現在已答經加上對方的名字
那就是你父母對你們雙方的贈與
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你一個人還貸
不影響,產權性質
你們只要,沒有訂立婚內財產協議
那你們的收入就是共同財產
你們為什麼要離呀
沒和好的可能嗎
結婚需謹慎
離婚更要謹慎
有需要,可以咨詢我
看看你們的婚姻情況
有沒必要挽回
或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