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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能繼承送養子女的遺產嗎

發布時間:2021-02-25 17:10:46

㈠ 生父母有權繼承被送養子女的遺產嗎

得看具體情況了,你說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收養手續合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麼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反之可以。但是被送養子女如果對親生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㈡ 送養的子女可以享受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我國《收養法》第抄襲23條規定,自收養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你舅舅自幼年被送養他人,由養父母撫養成年,成年後一直在養父母身邊生活。因此你舅舅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其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所以,你舅舅對你外婆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㈢ 從小被送養 現在長大了有享受親生爸媽的財產繼承權嗎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分以下三種情況:(1)單純送給他人撫養,孩子在戶口登記上的父母仍是親生父母的,則該孩子有權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2)孩子被合法送養的,養父母是合同收養的,則孩子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3)孩子被送養的,但是養父母的收養不合法,經法院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無效,此種情況下,該孩子有繼承親生父親遺產的權利。
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㈣ 被送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收養子女須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或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收養關系才能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在此之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收養關系。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認定收養關系的標準是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本案中賈某自1973年就由賈氏夫婦撫養,對外以父母子女相稱並共同生活,賈氏夫婦所在的基層組織出具證明證實了賈某1973年被二人抱養的事實。且賈某與李某間一直未有往來。由此可知,賈某與賈氏夫婦間成立事實收養關系。
在賈某與賈氏夫婦事實收養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其與生母李某在法律上是何種關系呢?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見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是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贍養其親生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繼承其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遺產部分或全部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被收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情分得生父母部分遺產。他種情況下已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具體到本案中,賈某未扶養李某,二人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1973年就已消滅,賈某可在賈氏夫婦去世後依法定繼承取得二人財產,但其已非李某的繼承人,無權利繼承李某的遺產。

㈤ 子女被送養後,還有其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嗎

不屬於抄繼承人
但是如果對生父母扶養較多,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遺產

《繼承法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㈥ 被收養的子女 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版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權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㈦ 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並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3、過繼子女既贍養了養父母,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九條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七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生父母能繼承送養子女的遺產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㈧ 送養的子女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沒有遺囑指定繼承前提,這個孩子沒有權利繼承親生父母遺產,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版家保護合法的收養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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