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域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的通知,贛府廳《2017》7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7〕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
為落實我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贛發〔2016〕9號),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施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特製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本省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本省城鎮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種:
1.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
2.具有本省戶籍的其他城鎮居民;
3.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職工。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對2016年1月1日後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范圍。
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退出企業、關閉破產企業、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與企業脫離關系的人員的獎勵辦法參照其他城鎮居民執行。
中央駐贛單位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可參照執行。
二、獎勵標准及獎勵情形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以個人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發給獎勵金,直至亡故。獎勵金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二)符合條件領取獎勵金的,從開始領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補足5000元。
(三)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享受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補發獎勵金。
(四)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納入收入統計范疇,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應當享受的獎勵扶助待遇。
三、獎勵資金來源與發放
獎勵金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在年初單位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由單位發放。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籌資並由單位發放。
(三)其他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專項安排並由戶籍地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發放到位。
四、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符合獎勵條件的,持相關有效證件,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單位核實確認。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本單位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正式確定為獎勵對象,並建立個人獎勵檔案。
3.縣級備案。單位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及《申請表》,報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由衛生計生部門立卷存檔。
(二)其他城鎮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其他城鎮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本人持相關有效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2.社區居委會核實公示。社區居委會對《申請表》進行核實,並將核實通過的對象名單公示,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初核。
3.鄉(鎮)級初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資料進行初核,將核實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等資料,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確認。
4.縣級確認。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上報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五、組織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把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政策執行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獎勵金落實到人。
1.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其他城鎮居民獎勵對象的確認,負責本轄區內所有獎勵對象個案信息的管理,並將匯總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備案,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撥付並實施監督檢查。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獎勵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做好獎勵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獎勵工作經費。
3.公安部門:負責核實申請人的戶籍狀況和年齡。
4.民政部門:負責核實申請人婚姻登記、兒童收養信息。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性質。
6.審計部門:負責制度運行和資金運行情況的全程監督。
本辦法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如執行過程中遇到不能執行到位的情況,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報當地政府研究後按規定程序決定。
❷ 農村生兩個女,國家有什麼補貼
農村雙女戶家庭,每人每年可至少獲得720元的補貼,有些地區甚至到了最少960元的補貼,這個是終生有效的。
雙女戶指第一胎生女兒,二胎又是個女兒,一般規定間隔四至6年以上,就算二胎生個雙胞胎女兒也應該認定為雙女戶,可以要求享受雙女戶的待遇。
(2)國務院辦公廳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准,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託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❸ 農村戶口獨生子女老了有哪些待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 )可知:獎勵扶助標準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確定合理比例共同負擔,納入專項資金預算。
獎勵扶助金發放,要建立資格認定、資金發放和監督檢查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機制,採取建立財政專戶和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或委託代理機構發放的方式。試點地區可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合適的發放渠道和方式。試點取得經驗後,由財政部、人口計生委明確或統一發放方式和監管政策。
從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雲南、甘肅、青海省和重慶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個地(州、市),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國推開。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准,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託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要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❹ 國家規定的雙女戶補助政策是什麼
從2009年開始,來獎勵扶助自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72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雙女戶指一對夫婦只生育過兩個女孩的家庭。1、優先為女孩戶免費提供生殖健康服務,優先對2009年1月1日後落實了絕育手術的雙女戶獎勵2000元絕育獎。2、對實施節育手術的女孩戶,處計生服務中心優先派出計劃生育專用服務車輛,免費接送。3、優先為女孩家庭提供科學致富信息及生殖保健知識。4、對貧困女孩家庭優先給予經濟和項目支持,優先納入農村低保救助,並組織開展結對幫扶。5、獨女戶和雙女戶在孩子入托、入學、承包農業項目、審批宅基地地,享用優先優惠的權利;6、優先安排獨女戶、雙女戶進行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7、對在校的初高中學校獨女戶、雙女戶家庭的子女優先提供獎學金。8、在開展計劃生育幫扶工作時,在項目技術安排、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獨女戶和雙女戶。申請人提出申請,村委會、鎮鄉人口和計生辦調查核實,沒有違返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報區人口和計生委批准,可以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❺ 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有獎勵從哪年開始到哪年結束
背景資料:2004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1號,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分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必要性;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基本內容和原則;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切實做好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3部分。
從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雲南、甘肅、青海省和重慶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個地(州、市),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國推開。
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政策,全國的政策並不完全統一,即便是一個省的,各市也會有所區別,這主要跟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以下是江蘇省徐州市的一些規定,供你參考:
1、晚婚晚育獎勵:
《徐州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初婚夫妻,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10日。符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2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2、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徐州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當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各領取3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3、企業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對市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徐政辦發〔2009〕181號)規定:對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在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給予一次性獎勵2400元。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第五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起(只有一個女孩的從年滿五十周歲起)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六十元的獎勵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5、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第六條: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現無存活子女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獨生子女被鑒定為殘疾,且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以上,其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二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領取特別扶助金者不再按本辦法第五條領取獎勵扶助金。
辦理指南
1、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請人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提出申請。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人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的死亡(傷殘)證明、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提出申請。
建議:中央的政策是統一,但各地的具體政策,因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可能在補助時間、金額上會有所差異。最好還是向本地的計劃生育和衛生委員會、民政部門咨詢一下。
❻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政府補貼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為例,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一次性獎勵。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抓好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著力加強計劃生育家庭養老服務保障和服務供給,著力兜底線、保基本、補短板、調結構,推動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主體更加多元、內容更加豐富、質量更加優良。
一、加大獨生子女家庭財政補貼保障力度。完善現有的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和護理補貼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標准,加強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養老支持力度。加大對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增加養老服務供給。
二、以問題為導向做好政策研究。積極開展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監護責任等方面政策研究,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
❼ 遼寧省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都有哪些規定,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 的城鎮戶口居民有何獎勵規定
以下是《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獎勵與社會保障的規定,我只摘抄了關於獨生子女獎勵的部分!供你參考!!! 第三十二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僅一方有工作單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條 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發生意外而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村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❽ 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上,未對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給予何種獎勵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來看,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從2004年開始試點的,真正在全國正式鋪開是從2006年12月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公布以後。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因此《條例》中只有原則的規定。根據魯人口發〔2008〕40號文件的規定: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給予特別扶助。
一、基本條件
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具有我省戶籍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二、關於「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和「女方年滿49 周歲」
(一)特別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證據證明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符合條件的夫妻雙方或單方,也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二)申請特別扶助的夫妻,女方須年滿 49 周歲,獲得批准後,則夫妻雙方同時享受特別扶助政策(不論男方年齡)。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須年滿49周歲。
(三)特別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關於「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一)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養、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養子女。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沒辦證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後又補辦結婚登記、符合二孩生育條件女方初育不滿 25 周歲或女方再育不滿 30周歲生育二孩等情況。非婚生育一孩後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暫不納入扶助范圍。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計算,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范圍。再婚未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條件,則隨另一方享受特別扶助政策。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四、關於「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一)「現無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養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現無子女。
(二)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准,並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未經殘疾鑒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為申請特別扶助的對象。
五、關於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特別扶助的人員,需要提供以下證明:
(一)基本證明
1.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2.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優待證》 、 《獨生子女證》)或由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認定的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子女死亡證明。子女死亡證明是指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二)其他證明材料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可提供戶籍證明。
2.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
3.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出具證明,或者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有關證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證明、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審核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
六、關於扶助對象的審核和扶助金發放
(一)扶助對象審核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扶助金發放
特別扶助金從女方年滿49 周歲開始發放,已經超過49 周歲的,從其特別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三)扶助對象退出
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終止發放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扶助手續:
1.子女數增加(包括再生育、收養導致子女數增加)後,子女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傷病殘的獨生子女康復的。
3.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外省的。
4.工作人員審批錯誤的。
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騙取特別扶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其領取的特別扶助金。
在2006年以前要求是年滿60周歲,2008年起年滿49周歲就可以享受了,相當於提前了10年,標準是每人每月60元。
❾ 獨生子女享受的醫保免費父母一人的網上已經交了能不能退
1、關於獨生子女免交社保2019的問題,衛計委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任何人的參保金都不減免,只不過,這部分群體的參保金由當地政府承擔。農村獨生子女家庭與合法生育雙女戶的絕育家庭,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參保金的政策。」
2、同時,他還說根據各地的情況,部分鄉鎮實行的是先繳費後退費的政策,還有部分鄉鎮實行的是財政直接補貼的政策。若是反映人符合相關政策,可以依法享受補貼。
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其中,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准,獨生子女補助標准提高。因此,「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將統一於國家基本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增高,補貼形式由中央安排。
❿ 高考對農村 獨生女有加分 優惠政策嗎
沒有獨生子女有加分的政策,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 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7)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且在報考當年通過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體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測試並被認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6.同時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條、第44條、第4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項目加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