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一套房產過戶給一子,另一套房產他還能與其他子女平分嗎
如果過戶的這套房不算遺產,而是以贈送的名義給了這個兒子,那麼剩下的另一套房產他還是有權利與其他子女平分的。
② 父母的房屋拆遷款,子女能平分嗎
拆遷款是專款專用,用於解決一個家庭的後續居住問題。不解決其他家庭的居住問題,用於干別的更不行
③ 父母死後房子應該給兒女平分
我個人覺得應該私下商量解決,不應該上法庭!畢竟,家和萬事興,不應該一點小錢而內把親鬧情僵化··容····按法定繼承原則,應該平均分配,只要相互溝通,對他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我相信事情會有雲啊滿的結局的,期待你們能夠順利處理此事,不鬧矛盾為上策!!!
④ 父母健在房產子女能平分嗎
沒有,那裡人父母財產,不是遺產,父母都在,有權行使自已支配財產的權力版,他權們贈與誰都合法,別人和國家都可以,如是遺產,有一方去逝,那遺產可先由配偶紀承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四個子子人均分,如有遺囑,寫誰是誰的,其它人無權,根據財產和遺產分割法修訂案為准,採納喲
⑤ 父母去世,房屋怎麼給子女分割
這樣可以讓一個人繼承,然後根據房屋價格給其他子女一定的就經濟補償。也可以將房屋出售,然後大家評均分割
⑥ 子女可以平分父母的房產嗎
建議您搜集證據材料起訴維權。已相關政府的政策為主。建議聯系律師咨詢。
⑦ 父母房產,離婚能平分嗎
你好,父母的房產,作為子女是不能平分的,是父母之間互相平分的。
⑧ 父母房產分配女兒有份嗎
如果父母健在,則父母有權依法對自己的房產進行處理。如果父母去世屬於父母遺產的,則女兒和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妹妹可以通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拿到屬於自己的一部分房產。但如果父母去世前有遺囑且指定房產全部給哥哥,則要遵循遺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8)父母的房產子女平分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