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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繼子女或繼父母

發布時間:2021-02-21 16:43:38

㈠ 法律有規定扶養繼子女的義務嗎

沒有,繼父母與繼子女不一定存在撫養關系。
如何認定「有扶養關系」,專應從客觀與主觀方屬面來衡量①。從客觀上說,雙方確實存在扶養的事實;從主觀上說,雙方有相互扶養的意思。如果客觀上雖無扶養繼子女的必要,但繼父母仍願意扶養的,並且予以其他照顧的,也應認定有扶養關系。但我國婚姻法對於如何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認定的要件卻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兩個方面來予以認定:一個是從經濟方面,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費用給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第二是從生活方面,繼父母是否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並在生活上照顧、幫助和關懷培養繼子女的成長。如果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用共同財產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撫養費,或是繼父母之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用共同生活費支付全部或部分撫養費,均屬於履行了撫養義務,屬於完成撫養義務的范疇。即使未成年人的繼子女依靠自己的能力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勞動或是提供一定的經濟收入也應認定是如此。

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的限制

為了防止因雙重的權利義務的界限不明確而發生糾紛,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使雙重關系簡單化。收養繼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為要件,因為這是在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條件下進行收養,並且是基於與被收養人的父或母結婚的事實,所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更為寬松。根據《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條件中的以下內容限制:①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②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③收養人應當為無子女、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④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只能收養l 名;⑤這種收養不受「有配偶者收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收養」規定的限制,只能是繼父或繼母的單方收養。因為繼子女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間本來就存在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收養的問題,但是,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須事先徵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養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並且取得不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繼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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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一旦形成收養關系,就會發生收養的法律後果,繼子女就變成繼父或繼母一方的養子女,其與再婚關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或生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但與再婚的婚姻關系之內的生母或生父一方之間,仍保留原直系血親的母子或父子的權利義務關系。

㈢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么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專後,未成屬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㈣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㈤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5)法律規定的繼子女或繼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㈥ 養子女與繼子女法律如何規定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內:1、養子女容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 。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

㈦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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