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徐州獨生子女有什麼補貼政策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㈡ 徐州市獨生子女單位每年都有獨生子女費嗎
只要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把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送給單位財務,從孩子出生開始,到14周歲生日之後,每個月夫妻增加5元獨生子女費。
㈢ 徐州市銅山區的獨生子女家庭有什麼獎勵金
按規定孩子18歲以前和父母60周歲可以帶有關證件手續申報領取獨生子女獎勵金。
㈣ 徐州市睢寧縣獨生子女補貼錢現在能領嗎在哪裡領
綏寧縣,江蘇省宣布的政策和法規遵守適用的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FYI:
程序:初回步應用 - 鎮 - 縣批准答 - 認證。
工作的依據:1。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2和23這24要求; 2。徐崢發2005 [60]文件。
收費標准:不收費。
申請材料:1。身份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張照片的夫妻2英寸之一,婦女的生育年齡1寸照片。
要求直接處理綏寧縣計劃生育局。
㈤ 徐州獨生子女可以領取獎勵金嗎
不管判給或者沒判給
父母雙方都有權利拿3500的,記得,是雙方
去居住地所在的社區或者街道,有專人負責辦理的
經我手辦理的人,我一般會指點他們辦好的
要准備身份證,戶口,獨生子女證,照片,還有你父母的勞動合同
如果下崗的話有合同算段書,單位退休的話就在單位辦理。
很簡單的
關於「新政策」問題政策解答
1、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新政策是怎樣的?
答:2009年1月1日後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
2、新的獎勵政策與舊的獎勵政策有何區別?
答:一是改退休時獎勵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獎勵;二是改給予一次性獎勵為每月兌現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單位單位支付為各級財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蓋無子女人員;五是兌現舊政策獎勵時無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新政策則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該夫婦所生育的子女屬無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的均屬於獎勵對象。
4、如何認定撫養關系?
答:以再婚時帶進現家庭的子女是否達到18周歲來界定:超過18周歲(含18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沒有達到18周歲視為形成撫養關系。
5、個別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獎勵年限的,認為舊政策退休時就能拿獎勵金,現政策還要等5年,提出異議。
答:新舊政策獎勵方式有所不同,舊政策是一次性獎勵,退休時兌現獎勵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領取獎勵金,由於退休時間存在差異,如企業女職工50歲退休,退休時就按月領獎勵金的話,算下來就比55歲退休的女職工多拿9000元,同樣是獨生子女父母,同樣是公共財政兌現獎勵,享受的獎勵政策也應當是一致的。因此新獎勵政策按年齡時間劃定,為的就是體現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婦生育了一個子女,小孩9歲因車禍死亡,該夫婦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領取獎勵?
答: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或收養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確定前,可按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扶助政策確定後按其執行。
7、某夫婦咨詢他們一直沒要孩子,也算是為國家作出了貢獻,能否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答:獎勵是一種利益導向機制,計劃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子女,國家沒有倡導不生育,實際上不生育對國家和家庭並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的人員不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8、「城中村」轉制居民轉制前領取了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轉制後享受何種獎勵?
答:屬獨生子女父母的,轉制前領取了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金,轉制後可依申請享受每月150元的獎勵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時終止;屬純二女家庭的,原獎勵政策不變。
9、某人咨詢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終身沒有結婚,能否享受獎勵?
答:不能享受獎勵。因非婚生育是違法行為。
10、為什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獎勵政策覆蓋了無子女人員,而新政策沒有覆蓋,是否政策前後不一致?
答:政策的變化是以省條例為依據,原省的獎勵政策包含了對無子女的補助,但新修訂的《省條例》修改了原獎勵辦法,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廣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規定,明確適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執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執行,也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11、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後戶籍發生同城遷移,在遷移期間如何發放獎勵金?
答:戶籍遷出後當月辦理遷入手續的,遷出當月仍由遷出地發放,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如遷出後未及時辦理遷入手續的,遷出當月由遷出地發放,遷入當月由遷入地發放,期間戶籍空檔期無法發放獎勵金的責任由其本人負擔。
㈥ 江蘇徐州農村有獨生子女費嗎去哪裡領多少歲前的可以領從未領過,請求幫助。
有,具體見下述文件條文,一般到所在村或社區領取
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2005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5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自願放棄生育二孩,終身生育一個孩子,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了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業人口夫妻及其獨生子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戶籍屬本市農業戶口並登記在村(居)民委員會,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六級以上傷殘、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由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共同確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50萬元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用於救助計劃生育困難家庭。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5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直至死亡為止: (一)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 (三)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鎮級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符合規定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領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後自願不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為夫妻雙方各辦理一份保費為20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 第八條 獨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有一方發生意外傷殘,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每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第十條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經有權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辦理一份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為1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每年領取不低於200元的補助,補助經費從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統籌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其檢查費、住院費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醫葯費用總額在年內達到1000元以上的,從醫療救助基金中按醫葯費總額的5%給予救助。醫療救助不影響該家庭應享受的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的計劃免疫保健保償費優惠10%。 第十五條 縣(市)、區及鎮級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獨生子女父母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收檢查費。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標准提高20%。 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免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所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職業高中和職業中專時,中考成績可以加10分投檔。 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下,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及 其父母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免收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及有關服務費,並按規定減免就業培訓費。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免收管理費。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家庭初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獨生子女家庭安裝電話,工料費優惠50%;初裝寬頻,寬頻接入費優惠50%。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參觀游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景點,門票優惠50%。 第二十二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辦理駕駛人證照以及機動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年檢,減收5%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家庭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勞動報酬以及醫療費用的訴訟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緩交或者減免案件訴訟費。 第二十四條 科技部門、農林部門應當優先為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提供科技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農機部門在搶種搶收期間,應當優先調配農機具,幫助獨生子女家庭搶收、搶種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信用社在實施小額信貸扶貧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自願報名應征入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終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養、收養子女,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的范圍,在鎮、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公示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㈦ 徐州地區獨生子女有什麼優惠政策,請詳細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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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徐州市泉山區火花鄉獨生子女有什麼優待政策
小朋友 告訴你 徐州是 你父母滿60歲 每個月發補貼
㈨ 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有獎勵從哪年開始到哪年結束
背景資料:2004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1號,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分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必要性;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基本內容和原則;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切實做好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3部分。
從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雲南、甘肅、青海省和重慶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個地(州、市),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國推開。
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政策,全國的政策並不完全統一,即便是一個省的,各市也會有所區別,這主要跟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以下是江蘇省徐州市的一些規定,供你參考:
1、晚婚晚育獎勵:
《徐州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 符合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初婚夫妻,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10日。符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2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2、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徐州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當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各領取3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3、企業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對市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徐政辦發〔2009〕181號)規定:對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在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給予一次性獎勵2400元。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第五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起(只有一個女孩的從年滿五十周歲起)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六十元的獎勵扶助金,至死亡為止。
5、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第六條: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現無存活子女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獨生子女被鑒定為殘疾,且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以上,其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其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一百二十元的特別扶助金,至死亡為止。領取特別扶助金者不再按本辦法第五條領取獎勵扶助金。
辦理指南
1、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請人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提出申請。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人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孩子的死亡(傷殘)證明、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提出申請。
建議:中央的政策是統一,但各地的具體政策,因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可能在補助時間、金額上會有所差異。最好還是向本地的計劃生育和衛生委員會、民政部門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