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計劃生育是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可大致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1953年至1961年:節制生育的提出階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計劃生育的試點階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階段
四、1981年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與穩定階段
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社會安定,衛生條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長期缺乏對人口增長的適當控制,致使人口數量增長迅速。
世界上人口在5000萬以上的國家就被稱為人口大國,而中國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時,人口就已達到12億,約佔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來,許多國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許多人口增長過多過快的發展中國家,都主張控制人口增長,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是指依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人類自身生產的計劃化。
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面推行,1982年憲法將計劃生育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台,就已經不再是政策。
計劃生育政策推行以來,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於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
(1)中國獨生子女哪年開始擴展閱讀
計劃生育執行辦法
第一條為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批准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保存。
(二)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療保健部門聯系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范圍內長期有效。育齡婦女在領取了《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統一印製,不得塗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系,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
② 中國第一批獨生子女證發放是哪一年
1970年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73年明確了「晚、稀、少」的方針,經過逐步發展,政內策明確要求,一對夫婦生容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3年以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在此情況下,計劃生育政策一度抽緊。地方政府最終把「提倡」當作「政治任務」來抓。基本只准生一個孩子。1982年把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第一批獨生子女證各地發放有差別,農村和城市不同。我老家大約在1978年前後開始發放的。
③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發放獨生子女證
1979年,我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現在,他們已經長大成人
④ 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
獨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在1980年中央召開五次人口座談會後確定下來。
該政策於2016年1月1日被終止。
⑤ 中國從哪一年開始發放獨生子女證
1980年開始
享受: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⑥ 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開始實施的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
⑦ 獨生子女從哪年開始實施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生,各省各地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
⑧ 中國第一代獨生子從哪一年開始
計劃生育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面推行,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