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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出首付轉賬給自己子女

發布時間:2021-02-19 00:24:02

『壹』 父母出資首付給婚後兒子買房,父母可以收回該房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回出資人子女名答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貳』 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貸款給子女買的房子 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房屋權利歸屬應以產權登記為准,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有證據證明權利登記確有錯誤的除外。所以按你說的情況,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叄』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給子女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房產是特殊商品,國家以登記為准則,登記在男方名下,則房產所有權歸屬男方。專
第一種情況,結婚後屬,男方的收入為家庭共同財產,此是以共同財產支付房貸,女方可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要不離婚,也就沒什麼可主張的)
第二種情況,第一年也是共同財產支付房貸;後面男方父母一次付清,可認為是男方父母對男方的個人贈與,如果他們之間有約定,也可以是借款。

『肆』 婚後父母付首付給子女買房,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嗎

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前把房貸還清,婚後對方無份額,若房貸未還清,婚後房貸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那麼另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婚姻期間增值部分享有有一半權利,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夫妻對婚內和婚前財產有約定,約定為各自財產和收入歸各自所有,那麼以自己的財產還貸,房子仍為個人財產!

『伍』 婚後父母出首付,登記到自己子女名下,如何證明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寫一份贈予合同並公證可以嗎

一、父母出首付,兒、兒媳(女、女婿)自己貸款,這不能視為哪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該內屬性共同容財產。
二、至於首付款,父母可以與兒、兒媳(女、女婿)訂立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是贈與哪一方的,這樣的贈與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不明確說明贈與哪一方,則贈與的錢款仍然屬於共同財產。

『陸』 您說的高院的解釋是哪年的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嗎

婚姻法解釋三,2011年,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回記在出資人子答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三說的,應該是全付款。
父母只是付首付的,按揭還款是用夫妻財產還貸,不算個人財產。

『柒』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怎麼證明這首付只贈予出資方子女

《婚姻法》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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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捌』 婚後父母首付給我買房 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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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於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自己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後,由林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產權於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2016年,林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於全額出資,故不得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於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玖』 婚後買房,名字夫妻,首付父母出的,貸款父母每月轉賬到我賬戶還的,法律上對方能有分嗎專業的來

這個應該沒有吧,沒有對方沒有權利分吧,因為你買首付你父母出的每月的按揭也是你父母給出的,他怎麼有權利分類沒權利分那個沒權利分房產的干什麼都沒出一分錢都沒出?怎麼會分呢?是吧沒有權利奮斗。

『拾』 婚後父母出首付款為子女買房,房產證是出資父母子女個人的名字,屬個人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 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0)婚後父母出首付轉賬給自己子女擴展閱讀: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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